资源简介 学习情景一 税法基础认知 模块一 税收基础 模块二 税收法律关系 模块三 税法构成要素 知识目标 了解税法的效力和原则; 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地辨认各种税收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能够将不同税种归类为相应的种类。 学习情景一 税法基础认知 学习情景一 税法基础认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在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效率与公平双重目标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与税收的关系越来越密不可分。研究税收基础理论、掌握税收的实务处理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法与税收 一、 谈及税法,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1) 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只有法才是真正以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为其调整机制的,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 (2) 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由于税收是对财产私有权的侵犯,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法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3) 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就可以借助法律的评价作用,按照法律提供的行为标准,判定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收调节经济的要求,使之符合税收调节的需要。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收的发展史 税收起源于非洲的尼罗河流域和古希腊的爱琴海区域。距今约5 000年前,古代埃及的农民通过公社向法老(国王)纳税。古希腊学者色诺芬(Xenophon)在《雅典的收入》一书中,也用到了国家征税的说法。 我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贡到商代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本质是力役之征。助法到周代又演变为彻法。 资料卡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彻法是指每个农户要将耕种的土地中一定数量的收获物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初税亩”对公田和私田一律征税,即不论耕种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土地面积大小缴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初税亩是一种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定量征税的赋税形式,顺应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必然发展趋势,标志着我国税收由雏形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我国对商业和手工业征收赋税始于周代。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周代以前,商业和手工业已经出现,但没有征收赋税。当时是“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在市场上买卖物品不征税,经过关卡的物品,只进行检查也不征税。周代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和“山泽之赋”,即对商贾货物出入关卡和上市买卖,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赋税。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历经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等不同社会形态,税收逐渐由最初的实物税发展到货币税,由单一的直接税发展到名目繁多的间接税,由一次课征制发展到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法的效力 二、 税法的效力表现在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一) 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税法,原则上必须适用于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是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2)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另一种情况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二) 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首先是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其次是失效。税法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 最后是溯及力问题。反之则无溯及力。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三) 对人的效力 税法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属人主义原则,即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二是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三是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凡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等,均适用我国税法。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法的原则 三、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的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一)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原则 1. 税收法律原则也称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原则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巩固是十分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收公平原则 2. 税收公平原则是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与其他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原则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考虑;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由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城建税征税问题上对内外资纳税人平等对待,这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 税收法定原则 B. 税收公平原则 C. 税收效率原则 D.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B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发生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都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例1-1】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实质课税原则 3.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要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但是,这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 4.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再补缴。由于税收合作信赖原则与税收法律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评级,对被评为A级的守法企业两年内不实施检查,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 税收法律原则 B. 税收公平原则 C.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 D.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C 【例1-2】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二)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1.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新法优于旧法原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规范的是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并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原则。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 实质课税原则 B.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答案】D 【解析】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足额入库。 【例1-3】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税法的分类 四、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分类,成为税收制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对税种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可以按照征税(课税)对象性质、经济性质及其转嫁归属状况分类。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一)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法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流转税 1. 流转税又称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其中以增值税为主。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所得税 2.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财产税 3.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资源税 4.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行为税 5.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二) 按征收权限和收入分配权限不同分类 按收权限和收入分配权限不同,税法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中央税 1.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地方税 2. 地方税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中央地方共享税 3. 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主要税种如下: (1)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 企业所得税: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3)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停征)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三)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类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类,税法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从价税 1.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因而大部分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从量税 2.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质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相关而与价格无关。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成品油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复合税 3. 复合税对征税对象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和白酒征收的消费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四)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税法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直接税 1.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税收由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间接税 2.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对各种商品的征税均属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类流转税。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分类,属于行为税的是()。 A. 增值税 B. 印花税 C. 契税 D. 遗产税 【答案】B 【例1-5】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就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 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指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是调整所得额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具体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资料卡 模块一 税 收 基 础 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它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具体指房产税、车船税等。 行为税法,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课税的一类税,具体指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