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 课件(共25张PPT)《物流运输管理实务》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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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 课件(共25张PPT)《物流运输管理实务》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5张PPT)
任务一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
任务二 熟悉超限货物运输
项目八 特种货物运输
任务三 熟悉鲜活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概述
公路危险货物运输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任务一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任务导入
某客户委托诵达物流公司将15 t 液化石油气从广州运到长沙。小李知道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货物,其运输流程不同于普通货物的运输流程,他对此非常好奇,于是向徐经理请示:“徐经理,我可以参与这项运输业务吗?”
徐经理见小李如此积极,非常高兴,说:“当然可以。你跟着老王办理这项业务吧。他有许多这方面的资料,你可以先看看。”
小李看过资料后,不禁感慨:危险货物运输果然不同于普通货物运输,要注意的地方真多,稍有差错,后果便不堪设想!
一、危险货物概述
(一)危险货物的概念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
爆炸品: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和其他爆炸品三类,其标志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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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质
爆炸性物品
其他爆炸品
是指本身能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且该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会对周围造成破坏的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重氮甲烷、硝酸铵等。
是指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如爆破用的雷管。
是指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不属于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物品的物质或物品。
气体:属于危险货物的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 kPa,或20℃时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完全处于气态的物质。具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气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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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包括一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其标志如图所示。其中,一般易燃液体包括汽油、乙醚、乙醛等;液态退敏爆炸品是指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质,将爆炸性物质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液态混合物,如油漆、清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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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这类物质涉及除划分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中易燃或可能导致起火的物质。其中,易燃固体包括硫磺、安全火柴等;易于自燃的物质包括黄磷、油布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包括金属钾、金属钙、镁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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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会放出氧气并产生大量的热,从而引起燃烧。其中,氧化性物质包括过氧化氢、过氧化钠、高锰酸钾等;有机过氧化物包括过甲酸、过乙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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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感染性物质是指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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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是指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都超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规定限值的物质,如金属钍、金属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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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如硝酸、硫酸、氧化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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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是指存在危险但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危险物质和物品,如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和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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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危险货物运输
在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货物,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提交与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放射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运输除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和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但应在使用前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和损害。
(3)对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并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5)在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6)在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还需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7)物流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撒漏、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等。
(8)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被盗、丢失、泄漏等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物流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名称、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9)在危险货物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应根据其性质和保管要求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和破损。
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托运和承运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如实写明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不得匿报、谎报,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2)在运单的“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名称和铁危编号,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若有押运员,还需填写押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不托运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货物。
(4)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类别不同的危险货物,不能按一批托运。
(5)允许混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名称和编号。
(6)对性质不稳定或在运输中会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以保证运输安全;对危险性大的危险货物(如易发生爆炸性分解等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安全运输办法,报铁路部门审批。
承运人受理和承运危险货物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运单内货物的名称、编号、类别、包装等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并核查《危险货物品名表》内关于托运货物有无特殊规定。
(2)核查托运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标志是否清晰、齐备、牢固。
(二)包装
铁路危险货物应按《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同时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危险反应。
(2)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容器内应至少留有5%的空隙。
(3)对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易潮解或遇酸雾可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且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震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并起到减震和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沾有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保持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牢固、清晰。
(7)包装不得重复使用(盛装气体类危险货物的钢瓶除外)。
(三)装卸和运输
在铁路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备注栏内规定使用敞车及整车装运的毒害品或放射性矿石、矿砂应使用毒品专用车外,其他危险货物均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装运。
(2)装卸危险货物前,承运人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内、仓库内必须清扫干净。承运人还应向装卸人员详细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作业安全事项,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做好车辆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3)装卸危险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装(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性能,装卸作业使用的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
(4)整车运输爆炸品以及另有规定的货物时,托运人应派人押运。押运人员应熟悉货物性质,随带必要的工具和防护用品,进行全程押运。
(5)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在调车作业和运输编组隔离,以及车辆的检查、整备、检修等作业中需注意特殊防护事项,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保管和交付
在铁路危险货物保管和交付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承运人应将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仓库、雨棚等场地。气体钢瓶和桶装、罐装的易燃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露天存放。
(2)危险货物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放射性物质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同库存放。
(3)发现危险货物包装破损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维修。撒漏货物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必要时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4)承运人应通知收货人及时搬出到达目的地的危险货物,对整车运输的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可组织收货人直卸。在货物搬出后,应及时将存放危险货物的货位清扫、洗刷干净。
四、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托运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
(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质运输声明。
(2)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3)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托运民用爆炸品时,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5)对可能危及装卸和运输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的货物,还需提交有关资料。
(二)承运
(1)承运人应选派技术条件良好的适载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承运人还应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设备、消防设备和人员防护设备等。
(2)装运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积载和隔离,积载处所应保持清洁、阴凉、通风良好。对于下列货物,应采用舱面积载:① 需要经常检查的货物;② 需要近前检查的货物;③ 能生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产生剧毒蒸气或对船舶有强烈腐蚀性的货物;④ 有机过氧化物;⑤ 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投弃的货物。
(3)装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舶,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船舶混合编队、拖带。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4)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停泊、装卸时应悬挂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5)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行产生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禁止用客船装运危险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装卸
装卸危险货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承运人应选派专业的装卸人员(班组)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和医疗急救知识,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2)装卸前应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和放射性物质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3)夜间装卸危险货物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装卸易燃、易爆货物应使用防爆型的安全照明设备。
(4)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得对船舶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或排油、排水等作业;不得使用和检修雷达、无线电通信设备。
(5)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毒害品和放射性物质时,原则上应最后装、最先卸。
(6)装卸对温度较为敏感的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以免危险货物因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增加危险性。
(7)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装卸现场应按消防和应急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防污染等应急设备和器材。
(四)保管和交付
经常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应建有存放危险货物的专用库(场),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安保和消防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
储存危险货物时,堆码要整齐、稳固,垛顶距灯不少于1.5 m,垛距墙不少于0.5 m,垛间距离不少于1 m;性质不相容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需同库存放时,应采取符合要求的隔离措施。
对于即将抵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并及时发出到货通知。交付危险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所列名称、数量、标记核对后交付,残损和撒漏的地脚货物应由收货人提货时一并提离港口。对危及港口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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