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税 款 征 收 课件(共3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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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税 款 征 收 课件(共3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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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模块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知识认知
模块二
税务管理
模块三
税款征收
模块四
税务检查
知识目标
熟悉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制度;
了解税款征收方式及征收制度;
熟悉税务检查制度、形式及方法。
能力目标
能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准确判断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它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主体,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执法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或税款扣缴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税款征收方式
一、
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按照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划分
1.
(1)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按查账征收方式难以合理准确地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纳税款数额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核定征收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①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数量、销告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超过查定数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实际数量不及查定产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这种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但这些纳税人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项货物。税务机关根据其正常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额等据以征收税款。
②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收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按市场一般销告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城乡贸易市场的临时经营以及场外经销商品,如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地方销售商品的征税。
③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依照税款征收主体划分
2.
(1) 自行征收。自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征税权而自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2) 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税款的源泉控制,方便纳税人缴税,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税款征收的需要,委托某些单位征收税款,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代征人即受托单位,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代征分为两类。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二、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二)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纳税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B.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C. 最长不超过3个月
D. 批准期限不加收滞纳金,但要按月支付10%的利息
【答案】AC
【解析】延期纳税的限定条件及要求为:延期纳税的审批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批准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也没有利息要求。
【例10-2】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三)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四)
减免税收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2)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五)
税额核定制度和税收调整制度
税额核定制度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二是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三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是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税收调整制度
2.
这里所说的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指的是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目前的调整方法主要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进行调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六)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七)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八)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 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 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人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例10-3】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答案】C
【解析】A 项,税收强制执行适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B项,家庭使用的轿车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属于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D项,税务机关不能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九)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税款的退还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税务机关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还,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推定为无限期。因此,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税款的追征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模块三 税 款 征 收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A. 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B. 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C. 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
D. 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
【例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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