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知识认知 10.2税务管理 课件(共4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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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知识认知 10.2税务管理 课件(共4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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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4张PPT)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模块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知识认知
模块二
税务管理
模块三
税款征收
模块四
税务检查
知识目标
熟悉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制度;
了解税款征收方式及征收制度;
熟悉税务检查制度、形式及方法。
能力目标
能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准确判断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学习情景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模块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征
一、
(1) 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的平等;
(2) 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3) 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4) 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5) 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6) 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模块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二、
我国征税机关包括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模块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主体
三、
(一)
税务行政主体
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模块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管理
一、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一)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1.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2.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以即时办结。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納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如下。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二)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宜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2.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納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4)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三)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宜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2.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的管理
二、
1.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繳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項报告表》: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的管理
二、
2. 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井登报声明作废。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 号文件),纳税人跨区城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城涉税事项报告表》。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的管理
二、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項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 号文件)同时取消跨区城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网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税务登记的管理
二、
“五证合一”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
三、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一)
账簿、凭证管理
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1.
(1) 设置账簿的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 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2.
(1) 备案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2) 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3.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至于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为10年。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二)
发票管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发票印制管理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发票领购管理
2.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3.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发票保管管理
4.
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等内容。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发票缴销管理
5.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三)
税控管理
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不仅使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法可依,而且可以打击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纳税申报管理
四、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一)
纳税申报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有()。
A.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B. 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C. 扣缴义务人
D.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答案】ABCD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中包括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和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例10-1】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二)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 税种;(2) 税目;(3) 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4) 计税依据;(5) 扣除项目及标准;(6)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7)应退税项目及税额;(8)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9)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10)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三)
纳税申报的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四)
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外,还应特别注意做到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五)
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直接申报方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手续的申报方式。该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义务人。根据申报地点不同,又可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邮寄申报方式
2.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该方式主要适用于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电子申报方式
3.
电子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方式的适用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其他申报方式
4.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一种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模块二 税 务 管 理
(六)
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上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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