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0张PPT)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知识税款征收目录0103税务管理税务检查02041.熟悉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制度;2.了解税款征收方式及征收制度;3.熟悉税务检查制度、形式及方法。知识目标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技能目标能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准确判断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01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知识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征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同原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征:(1) 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的平等。(2) 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3) 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4) 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5) 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6) 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征税机关包括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三、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主体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一) 税务行政主体(二)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02税 务 管 理一、 税务登记管理1.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1)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 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 开业税务登记一、 税务登记管理2.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 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一) 开业税务登记一、 税务登记管理4.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1) 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2) 应备齐有关证件及其资料。(3)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4) 税务机关对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5) 税务登记证的核发。(一) 开业税务登记一、 税务登记管理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1.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二)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2) 时间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 税务登记管理2.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申请 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受理 审核 发证3.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的;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的;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的;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二)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2) 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1)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2) 提供有关证件、资料。(3)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4) 受理。(5) 核实。一、 税务登记管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三) 停业、复业登记二、 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1. 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1) 设置账簿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2) 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2. 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 备案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一) 账簿、凭证管理(2) 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3. 对账簿、凭证的保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至于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为10年。二、 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1. 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2. 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二) 发票管理3.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4. 发票保管管理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等内容。5. 发票缴销管理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二、 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三) 税控管理三、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 纳税申报的对象例10-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有()。A.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B. 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C. 扣缴义务人D.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中包括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和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故选ABCD。三、 纳税申报管理(1) 税种。(2) 税目。(3) 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4) 计税依据。(5) 扣除项目及标准。(6)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7) 应退税项目及税额。(8) 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9) 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10) 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二) 纳税申报的内容三、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 纳税申报的内容三、 纳税申报管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 纳税申报的期限三、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外,还应特别注意做到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四) 纳税申报的要求(五) 纳税申报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1. 直接申报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手续的申报方式。根据申报地点不同,又可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2. 邮寄申报方式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 电子申报方式电子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 其他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三、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上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 延期申报管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