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税 款 征 收 课件(共2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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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税 款 征 收 课件(共2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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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张PPT)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
法基础知识
税款征收


01
03
税务管理
税务检查
02
04
1.熟悉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制度;
2.了解税款征收方式及征收制度;
3.熟悉税务检查制度、形式及方法。
知识目标
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技能目标
能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准确判断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03
税 款 征 收
一、 税款征收方式
1. 按照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划分
(1)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2)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①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②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收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③ 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一、 税款征收方式
2. 依照税款征收主体划分
(1) 自行征收。自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征税权而自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2) 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另一类是税务机关直接委托的,如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和征收,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纳税人的税款,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例10-2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纳税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B.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C. 最长不超过3个月
D. 批准期限不加收滞纳金,但要按月支付10%的利息
延期纳税的限定条件及要求为:延期纳税的审批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批准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也没有利息要求。故选AC。
二、 税款征收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三)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四) 减免税收制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1. 税额核定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 税额核定制度和税收调整制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2. 税收调整制度
这里所说的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指的是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目前的调整方法主要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进行调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五) 税额核定制度和税收调整制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二、 税款征收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七) 税收保全措施
二、 税款征收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八)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例10-3
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 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 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项,税收强制执行适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B项,家庭使用的轿车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属于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D项,税务机关不能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选C。
二、 税款征收制度
1. 税款的退还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 税款的追征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九)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04
税 务 检 查
一、 税务检查制度的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一、 税务检查制度的计算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 税务检查形式
1.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偷税行为或偷税嫌疑的,纳税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明显不符的纳税人及有普遍逃税行为的行业的检查。
2. 分类计划检查
分类计划检查指根据纳税人历来的纳税情况、纳税人的纳税规模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而进行的检查。
二、 税务检查形式
3. 临时检查
临时检查指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查,如行业性解剖、典型调查性的检查等。
4.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对某一税种或税收征收管理某一环节进行的检查,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专项检查、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等。
5. 集中检查
集中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这种检查一般规模比较大,如以前年度的全国范围内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就属于这类检查。
三、 税务检查方法
1. 顺查法与逆查法
顺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按照其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检查方法。逆查法与顺查法对称,指逆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及凭证,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检查方法。
2. 全查法与抽查法
全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一种方法。抽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三、 税务检查方法
3. 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
现场检查法指税务机关派人员到被查纳税人的机构办公地点对其账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调账检查法与现场检查法对应,是将被查纳税人的账务资料调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4. 控制计算法与比较分析法
控制计算法也称逻辑推算法,指根据被查纳税人财务数据的相互关系,用可靠或科学测定的数据,验证其检查期账面记录或申报的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比较分析法是将被查纳税人检查期有关财务指标的实际完成数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其异常变化情况,从中发现纳税问题线索的一种方法。
三、 税务检查方法
5. 审阅法
审阅法指对被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账务资料,通过直观地审查阅览,发现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6. 盘存法
盘存法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盘点清查,核实其账实是否相符,进而发现纳税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7. 观察法
观察法指通过被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工地等现场,实地察看其生产经营及存货等情况,以发现纳税问题或验证账中可疑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三、 税务检查方法
8. 外调法
外调法指对被查纳税人有怀疑或已掌握一定线索的经济事项,通过向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予以查证核实的一种方法。
9. 核对法
核对法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实物进行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0. 交叉稽核法
国家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用计算机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进行交叉稽核,以查出虚开及假开发票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目前,这种方法通过“金税工程”体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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