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环境保护税法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9.5环境保护税法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第九章
行为类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01
03
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法
02
04
05
环境保护税法
烟叶税法
06
1.了解行为类税种的基本要素;
2.掌握行为类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3.掌握行为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行为类税种税收优惠的规定;
5.掌握行为类税种关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九章行为类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行为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行为类税种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九章 行为类税法
05
环境保护税法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 征税对象和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即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 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一) 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与税率如表9-2所示。
(二) 税目与税率
注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 按照两个单位应纳税额。
注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注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注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注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三、 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 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5
甘肃省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4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 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1) 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二氧化硫:10/0.95=10.53;氟化物:10/0.87=11.49;一氧化碳:100/16.7=5.99;氯化氢:100/10.75=9.3
(2) 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3) 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氟化物:11.49×1.2=13.79;二氧化硫:10.53×1.2=12.64;氯化氢:9.3×1.2=11.16
三、 应纳税额
2. 应税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6
上海市B企业2018年5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各20千克,pH值检测出是6、污水排放量为400吨。上海市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元/污染当量、氨氮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 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1,0.8(单位:千克);pH值5~6的污染当量值为5吨污水。
例9-6答案
(1) 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
总汞:1÷0.000 5=2 000;总镉:1÷0.005=200;总铬:1÷0.04=25;六价铬:1÷0.02=50;总铅:1÷0.025=40;总铍:1÷0.01=100
总汞(2 000)>总镉(200)>总铍(100)>六价铬(50)>总铅(40)>总铬(25)
(2) 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 000×1.4=2 800;总镉:200×1.4=280;总铍:100×1.4=140;六价铬:50×1.4=70;总铅:40×1.4=56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2 800+280+140+70+56=3 346
例9-6答案
(3) 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
悬浮物(SS):20÷4=5;化学需氧量(CODcr):20÷1=20;氨氮:20÷0.8=25;pH值:400÷5=80 pH值(80)>氨氮(25)>化学需氧量(CODcr)(20)>悬浮物(SS)(5)
(4) 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pH值:80×1.4=112
氨氮:25×4.8=120
化学需氧量(CODcr):20×5=100
(5) 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112+120+100=332
(6) 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3 346+332=3 678
三、 应纳税额
3. 应税固体废物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或者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7
某企业2018年6月产生尾矿1 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尾矿适用税额为15元/吨。计算该企业6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应纳环境保护税=(1 000-300-200)×15=7 500(元)
三、 应纳税额
4. 应税噪声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9-8
上海市D企业2018年6月在A作业场存在噪声超标。昼间,A作业场所超标1~3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只有一处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4天;夜间,A作业场所超标7~9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5天。计算D企业2018年6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A作业场昼间应纳税额=350÷2=175(元)(注: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A作业场夜间应纳税额=1 400×2=2 800(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
应纳税额=175+2 800=2 975(元)
四、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以上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 纳税地点
(四) 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九章行为类税法
06
烟 叶 税 法
一、 纳税人
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烟叶税的法律依据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烟叶税。
二、 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三、 税率
烟叶税的税率为20%。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其中,烟叶收购金额是指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在理解上述公式时,需要注意如下两点:
(1) 价外补贴统一按照10%计算。
(2) 价外补贴是烟叶收购金额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烟农)实际收购的价款,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价外补贴。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收购价款×10%=收购价款×(1+10%)
例9-9
某烟草公司收购烟叶20 000千克,单价为10元/千克,货款已经全部支付给烟农。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纳烟叶税=20 000×10×(1+10%)×20%=44 000(元)
五、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