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课件(共1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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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课件(共1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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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张PPT)
第九章
行为类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01
03
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法
02
04
05
环境保护税法
烟叶税法
06
1.了解行为类税种的基本要素;
2.掌握行为类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3.掌握行为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行为类税种税收优惠的规定;
5.掌握行为类税种关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九章行为类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行为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行为类税种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九章行为类税法
0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并自1985年度起开始施行。
城建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二、 征税范围
城建税在城乡普遍征收,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还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地区。或者说,只要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方,通常都属于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三、 税率
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一) 计税依据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9-1】某市区一企业2018年7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
应纳城建税税额=(300 000+400 000)×7%=49 000(元)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 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相应进行税收减免。
(1)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征,即随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 对个别缴纳城建税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5)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 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六、 征收管理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具体征收办法比照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行为类税法
02
教育费附加
一、 基本要素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
(一) 纳税人
(二) 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三) 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例9-2】某城市一卷烟厂委托某县城一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10 000元,支付加工费4 000元(不含增值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这批烟丝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计算应代收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 000+4 000)÷(1-30%)×30%=6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教育费附加=6 000×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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