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契税法 课件(共1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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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契税法 课件(共1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5张PPT)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房产税法
契税法


01
03
车船税法
02
1.了解财产类税种的基本要素;
2.掌握财产类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3.掌握财产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财产类税种税收优惠的规定;
5.掌握财产类税种关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技能目标
1. 能够熟练运用财产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财产类税种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03
契税法
一、 纳税人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颁布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一次性征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国、外国公民。
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二、 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6)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资料卡
自古以来,我国就以房契、地契(现在的契证)来作为证明房屋或土地所有权的证书凭据。在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获取契证,就必须缴纳契税,由承受(取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为方便记忆,可以形象地称为“买马配鞍”,即购买或承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取得契证,就要缴纳契税。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一) 计税依据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有以下内容:①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②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7)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5
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200 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款60 000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甲应纳契税=60 000×4%=2 400(元)
乙应纳契税=200 000×4%=8 000(元)
丙不缴纳契税。
五、 税收优惠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以下几种: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之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五、 税收优惠
(5)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7)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 税收优惠
(9)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 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
六、 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契税以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为主。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该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之内缴纳契税。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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