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房产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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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房产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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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房产税法
契税法


01
03
车船税法
02
1.了解财产类税种的基本要素;
2.掌握财产类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3.掌握财产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财产类税种税收优惠的规定;
5.掌握财产类税种关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技能目标
1. 能够熟练运用财产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财产类税种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01
房产税法
一、 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 征税范围
现行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对农村房屋不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 税率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两种: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房屋造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一) 计税依据
四、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1
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 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5 000×(1-30%)×1.2%=42(万元)
例8-2
某公司出租房屋三间,年租金收入为30 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30 000×12%=3 600(元)
五、 税收优惠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这里指的是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这里指的是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3) 宗教寺庙和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前者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后者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 税收优惠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包括:
①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独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②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③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五、 税收优惠
④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⑤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⑥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适用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⑦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⑧ 房屋大修理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五、 税收优惠
⑨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⑩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六、 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 纳税期限
(二) 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六、 征收管理
(1)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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