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课件(共4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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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课件(共4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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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6张PPT)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税率


01
03
纳税义务人
与征税对象
应纳税所得额
02
04
0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2.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5.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
6.熟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
7.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
06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农林牧渔项目减税或免税规定
对农林牧渔项目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1) 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
(2) 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一般盈利水平较高,也不是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在优惠力度上应与基本生活需要的农产品等免税优惠有所区别,因此,实行减半征收。
(一)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税或免税规定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例5-15
某企业自2018年3月8日起从事公路建设,建设期为3年。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公路项目。该公路将于2021年5月1日建成并投入运营。2021—2026年应纳税所得额如表5-2所示。
在本例中,该公路项目自2021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2021—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024—202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税或免税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民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允许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 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 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五)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 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
(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
例5-16
某企业于2018年购置并实际使用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为800万元。2018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应纳税额=600×25%=150(万元)
设备投资额的10%为80万元,因此可以抵免2018年企业所得税80万元,实际缴纳70万元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八)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八)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八)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 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二、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3)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将追缴税款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纳税人。
(4)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3)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将追缴税款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纳税人。
(4)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 特别纳税调整
(一) 关联方交易
1. 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关联方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三、 特别纳税调整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 特别纳税调整
(一) 关联方交易
3. 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或者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 特别纳税调整
(一) 关联方交易
4.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提供资料的法律规定
(1)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特别纳税调整
(二) 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1. 明确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
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 明确了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 明确了“中国居民”的含义
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 特别纳税调整
(三) 资本弱化条款
企业投资方式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三、 特别纳税调整
(四) 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做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打击和遏制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而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则可推断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三、 特别纳税调整
(五) 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以此加大企业的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四、 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其中,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四、 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3. 关于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所以会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四、 征收管理
(二) 纳税期限
1. 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 预缴方法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四、 征收管理
(二) 纳税期限
3. 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 征收管理
(三) 货币计量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一)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格式(表5-3)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格式(表5-4)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格式(表5-4)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三)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格式(表5-5)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三)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格式(表5-5)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四)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格式(表5-6)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五)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A类)(表5-7)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五)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A类)(表5-7)
五、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五)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A类)(表5-7)
知识拓展
理解纳税申报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第一部分为利润总额,实质上是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计算出的会计利润总额,与利润表一致。
(2) 申报表是采取纳税调整法设计的,利润总额是计算纳税调整的基础性数据。
(3) 纳税申报表的各类明细附表填写,实质上就是税法明细项目的逐项调整计算过程报告。
(4) 调整计算有先后顺序,依次为先计算利润总额,再计算各种纳税调整事项,然后计算各种减免、抵扣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等,至此就可以计算出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和应纳所得税额。
(5) 上述计算出来的应纳所得税额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应纳所得税额,若有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抵免或者补缴调整。
(6)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期预缴的管理模式,因此还需要减去本年度已经预缴的部分税款,这。
(7) 表后面的资料是总分支机构分摊和财政部门集中分配后应补(退)的部分,附列资料是列示以前年度多缴或未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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