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5.1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8张PPT)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税率


01
03
纳税义务人
与征税对象
应纳税所得额
02
04
0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2.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5.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
6.熟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
7.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
01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依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做出了深入研究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具体包括: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及征管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了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
(2)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如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
(3) 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如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
三、 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条例的主要内容
1.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由于企业所得税只对利润征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因此大多数企业都承担相同的税负水平。相对于累进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更有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2. 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在于公平税负、量能负担,虽然世界各国(地区)的法人所得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但在税制设计中,世界各国(地区)往往通过各项税收优惠的实施,发挥政府在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三、 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条例的主要内容
3. 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税收的首要职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随着我国收入向企业和居民分配的倾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
02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一) 纳税义务人
一、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
税收管辖权体现一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加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
(一) 纳税义务人
例5-1
德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应该向德国政府还是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
在本例中,该德国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既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要向德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这一做法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在国际税收中,按照两大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即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利的原则。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并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纳税义务
一、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 纳税义务
二、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所得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 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其他存货而取得的所得。
(2) 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 征税对象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5) 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 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 征税对象
(8) 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 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形成的所得。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