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税法要素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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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法要素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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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第一章
税 法 概 述
税法常识
税法要素


01
03
税法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
02
04
1.了解税法的概念、特点、效力和分类;
2.掌握税法的基本原则;
3.掌握税的适用原则;
4.掌握税法的要素;
5.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知识目标
第一章 税法概述
技能目标
1. 能够熟练运用税法基本原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正确理解税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一章 税法概述
03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税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其他要素等。
税法要素
征税人
01
05
02
税法要素
03
04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率
其它要素
一、 征税人
征税人又叫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理论上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在税收征纳实践中,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是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二、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即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拓展
(1) 除上述所称的法人外,税法所称的“人”主要是指个人。个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①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生活在自然界的一个个的人,主要是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相区分。
② 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延伸的“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人资格否认”条件下的个人投资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里的普通个人投资者、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的个人经营者。
“法人资格否认”是指在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里,由于个人投资者主观恶意产生的债务,个人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点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任是一样的道理。
知识拓展
(2) 如何区分“善意”和“恶意”?
所谓“善意”,是指主观出发点是基于好的目的行事或者做出某种民事行为,从而造成了某种不好的结果。所谓“恶意”,是指主观出发点是基于坏的目的行事或者做出某种民事行为,从而造成了某种不好的结果。一般而言,主观“善意”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恶意”行为应该受到道德和正义的鞭笞、法律的严惩。例如,某人故意开车横冲直撞、随意掉头、加速过斑马线、闯红灯等,这些行为应该直接被认为“主观恶意行为”,此人理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受道义的谴责。
(3) 如何理解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主要是指两个方面:公司或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资产总额),对外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投资者以其投资的资产(实际投入资本)为限,对外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无限责任是指投资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一直到偿还完毕为止。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欠的债务,有两个(含)以上的多个人或多项财产都要一起偿还,且各自的偿还责任相等,除非有特别的约定。
三、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四、 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反映着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经济政策。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四、税率
(一)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二)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无论其数额大小,都按照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采用这种税率,税额随着课税对象数量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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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税种中,需要采取定额税率和定率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等,需要先计算缴纳一道从量税,再计算缴纳一道从价税,两者相加才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额。在从量计征时,要注意各类不同单位的换算标准,如白酒适用“20%+0.5元/500克”的税率,其应缴消费税就是每500克征收0.5元的固定税额,再加上销售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的部分。复合计征并不是一种单独的税率,只是一种计算征税的方法,通常被称为“复合税”。
四、税率
(三)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分级是累进税率的最显著特点。这是因为,这种税率形式是预先将课税对象按绝对数的大小划分成若干级次,并相应规定每一级次的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三种,即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1. 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为简单,取得的税收较多,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我国现行税法中没有规定这种税率。
2.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简称超累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3. 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收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划分为4个等级,并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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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经常出现“不超过”“超过的部分”“至少”“至多”“最低(少)”“最高(多)”“××××~××××”等术语,如何理解这些税收法律术语的含义?“不超过”是指小于等于一定的金额,与“至多或最高(多)”的含义相当。“超过的部分”是指大于某一金额的部分,一般适用于超额征收的范畴,如超额累进税率就是对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更高一级的税收。“至少”是指大于等于一定的金额,与“最低(少)”的含义相当。“××××~××××”一般是指从一个金额到另一个比较高的金额的部分,是否包含本数要以税法规定或者法定解释为准。另外,税法中很多地方出现“含”字,说明在一个级距或者金额段里面包含有这个数字。
五、其它要素
(一) 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税目设计可以采用列举法或概括法。
1. 列举法
列举法,即按照每一征税的产品或经营的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置若干子目。
2. 概括法
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五、其它要素
(二)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它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
一次课征即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征收的制度,如我国的消费税和资源税就是一次课征;
多次课征即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纳税,我国的增值税就是多环节课税的一种税。
五、其它要素
(三)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1. 按期纳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 按次纳税
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我国的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3.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一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采用这一方式。
知识拓展
以不同的时间计量时,具体的到期日是不一样的。
(1) 如果以年和月为计量单位,则到期日或者截止日为对应年、对应月、对应日。如果遇到闰年、平年、大月、小月、闰月、平月等,出现具体日期不同时,则顺延至下一日。例如,2016年为闰年,2月有29日,如果2016年2月29日开始计算1年到期,则到期日应该为2017年3月1日。因为2017年没有2月29日,2月28日还未到期,只有顺延至下一日。如果2016年2月29日开始计算1个月到期,则为2016年3月29日到期。
(2) 如果以日为计量,则需要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逐日逐月,分大月、小月、平月、闰月等不同的实际月份天数计算,直到规定的截止日为止。会计中常用的“算头不算尾”的计算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税法的计算,更不能图简便而望文生义地“直接加上日期或者天数的数字”。如果2016年2月29日开始计算,30天到期,那么到期日的计算如下:2月29日计算为1天,3月1至3月29日为29天,即3月29日到期,而不是3月30日到期。
五、其它要素
(四)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增值税、消费税。
(2)在劳务提供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3)在财产、资源所在地纳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4)进出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其它要素
(五)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 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
2. 起税点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 免征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扣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课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五、其它要素
(六) 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适用原则。
(七)罚则
(八)附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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