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0张PPT)第一章税 法 概 述税法常识税法要素目录0103税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02041.了解税法的概念、特点、效力和分类;2.掌握税法的基本原则;3.掌握税的适用原则;4.掌握税法的要素;5.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知识目标第一章 税法概述技能目标1. 能够熟练运用税法基本原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2.能够正确理解税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第一章 税法概述02税法原则一、 税法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和税务合法性。税收要件法定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明确。税务合法性是指税务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者免征,无法律依据则不得征税。例1-4()原则要求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A. 税收公平B. 税收法定C. 实质课税D. 税收效率在本例中,由于要求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体现了既包括税收要件法定的原则又包括税务合法性原则,只有税收法定符合要求,所以选择B选项。一、 税法基本原则(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纵向公平是指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税负公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依据,禁止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待遇,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例1-5()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A. 税收公平 B. 税收法定C. 实质课税 D. 税收效率在本例中,由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所以选择A选项。一、 税法基本原则(三) 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是指征税时,应该根据客观事实的本质内容确定是否符合纳税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仅考虑涉税事项相关的外观和形式。例1-6()原则强调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A. 税收公平 B. 税收法定C. 实质课税 D. 税收效率在本例中,由于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所以选择C选项。请输入标题资料卡实质课税,在会计核算的原则上称为“实质重于形式”,很多税法规定也体现了实质性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虽然形式上不是销售,没有取得销售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也不确认为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已经实质性地形成了商品的流转流通过程,已经实质性地形成了税法确认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故须征收增值税。一、 税法基本原则(四) 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包含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税法的制定经济有效,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以构建“服务型税收法治”为主旨,依法治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二、 税法适用原则(一)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的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二、 税法适用原则(二)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这样,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例1-7纳税人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20日销售一批货物,应按16%税率缴纳税款,而不按2019年4月1日开始适用的13%的基本税率。这样处理,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A. 法律优位原则B.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C.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D.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本例考核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选择C选项。二、 税法适用原则(三)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二、 税法适用原则(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做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做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二、 税法适用原则(五)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规范的是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并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二、 税法适用原则(六)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例1-8纳税人必须依法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本例考核的是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应该选择D选项。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