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资源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7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七 资源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7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资源简介

(共78张PPT)
项目七 资源税纳税实务
项目七 资源税纳税实务
学习目标
项目引入
相关知识
项目实施
项目小结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的构成要素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构成要素
掌握耕地占用税的构成要素
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构成要素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减免优惠
【能力目标】
会正确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并完成纳
税申报事宜
会正确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
会正确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
会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
美华实业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42325*******0V5EC)2017年7月承包一煤矿,承包期15个月,付承包款100万。前几个月为投入期,11月投产,12月正常运转。12月份财务提供的资源税计税资料整理后如下:①12月对外销售原煤5万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500元/吨;②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1 000吨;③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成洗选煤7万吨用于销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600元/吨。已知该原煤和洗选煤之间矿折算率为80%,原煤适用税率为5%。
另外,美华实业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2017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资料如下:美华实业公司实际占地面积为30 000平方米,其中:①企业内学校和医院占地1 000平方米;②厂区以外的公用绿化用地5 000平方米,厂区内生活小区绿化用地800平方米;③2015年11月15日,新征用厂区附近的两块土地共计3 600平方米,一块是征用耕地,面积3 000平方米(已征耕地占用税),另一块是征用非耕地,面积600平方米;④除上述土地外,其余均为美华实业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已知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半年征收一次,该地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1元。
任务:① 计算该公司应纳的资源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税额。
② 填写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报表。
一、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原料产品的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的盐两大类。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4)金属矿。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铅锌矿、镍矿、锡矿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5)非金属矿原矿。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
(6)海盐,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开采的大理石
B.进口的原油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D.人造石油
答案:A
2.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
答案:BCD
3.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表见课本P184表7-1
4.减免税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5)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5)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7)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8)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同项目二所述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时的价外费用。
①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②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③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④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⑤ 稀土、钨、钼资源税计算。自2015 年5 月1 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适用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
成本法: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
(2)销售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①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③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④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或者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例7-1】某油田3月份生产原油5 000吨,当月销售3 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2 000元,加热、修井自用100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10%。计算该油田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原油销售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应缴纳的资源税=3 000 20 00 10%=60 000(元)
(三)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⑤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地点
①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②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③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④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纳税申报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该表的内容和格式见课本表7-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2.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①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③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税率
表7-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4.减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8)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①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②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试一试】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A.建筑面积 B.使用面积
C.居住面积 D.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答案:D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例7-2】 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2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25 000 2=50 00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②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③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⑤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
⑥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4.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格式和内容见课本表7-4。
三、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在我国,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一切用于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和集体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3.税率
表7-5 耕地占用税税率表
级次 地区(以县为单位) 税额(元/每平方米)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含1亩)的 10~50
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 8~40
3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 6~30
4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 5~25
4.减免税优惠
①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②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③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④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单位为平方米。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适用税额
【例7-3】 某企业经批准占用市郊区耕地40 000平方米用于建设新厂房,当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为35元/平方米。计算其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
解: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40 000 35=1 400 000(元)
(三)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4)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格式和内容见课本P177表7-6。
四、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①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②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③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①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 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 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⑤ 房地产的出租。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⑥ 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发生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⑦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⑧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⑨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⑩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2.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税率规定见表7-7。
表7-7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 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含50%)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含200%)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4.减免税优惠
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② 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除法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 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的确定
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
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
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的确定。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f.加计扣除金额。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金额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关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有以下4个。
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30%
②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40% 扣除项目金额 5%
③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50% 扣除项目金额 15%
④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60% 扣除项目金额 35%
【例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10月将一座写字楼整体转让给某单位,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的转让价为20 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为3 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 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房地产转让收入为20 000万元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 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 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 000+4 000) 10%=70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 000+4 000) 20%=1 4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4 000+700+100+1 400=9 2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20 000 9 200=10 8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0 800÷9 200 100%=117.3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 800 50% 9 200 15%=4 020(万元)
【例7-5】 某公司2017年转让一处旧房地产取得收入1 600万元,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为8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费20万元,缴纳的与转让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10万元。计算该公司转让该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扣除项目金额=200+800+20+10=1 030(万元)
增值额=1 600 1 030=570(万元)
增值率=570÷1 030=55.3%
土地增值税税额=570 40% 1 030 5%=176.5(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③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④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⑤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又可以分为纳税人是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情况。
4.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表的内容及格式见课本表7-8、课本表7-9。
一、计算应纳税额
1.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50 000 500 5%=1 250 000(元)
自用原煤应纳税额=1 000 500 5%=25 000(元)
销售洗选煤应纳税额=70 000 600 80% 5%=1 680 000(元)
美华实业公司2015年12月应纳资源税合计=1 250 000+25 000+1 680 000=2 955 000(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学校和医院用地1 000平方米免税
厂区外的公用绿化用地5 000平方米免税
厂区内生活小区绿化用地,应纳税额=800 1÷2=400(元)
征用3 000平方米耕地已缴耕地占用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600平方米,应纳税额=600 1÷12=50(元)
其余土地应纳税额=[33 600 (1 000+5 000+800+3 600)] 1÷2=11 600(元)
美华实业公司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400+50+11 600=12 050(元)
二、填写纳税申报表
美华实业公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课本表7-10,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课本表7-11。
本项目由三大部分组成,在明确了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基础上,采取任务驱动法进行。第一部分项目引入(提出任务);第二部分相关知识(完成任务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第三部分项目实施(完成任务)。
在项目引入部分,以美华实业公司2017年下半年的纳税资料作为项目引入,提出了两个任务:①计算该公司应纳的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②填写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在相关知识部分,介绍了完成上述任务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第一,资源税,包括资源税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第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第三,耕地占用税,包括耕地占用税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第四,土地增值税,包括土地增值税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
在项目实施部分,在掌握了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很好地完成了第一部分提出的两个任务。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