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73张PPT)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知识目标: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把握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税率税收筹划的方法;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的方法;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缴纳税收筹划的方法;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的方法。技能目标:能够熟练运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技能。4.1 纳税人与适用税率的税收筹划4.1.1 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一是企业成立之时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经营等情况确定组织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身份的选择,因为不同的组织身份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以及税负最小化出发,考虑新设企业的组织形式或核算形式;二是通过纳税人之间的合并、分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选择,以达到规避高税负,综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的一般思路如下:(1)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2)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3)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实例4-1】王先生自办企业,2016年应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300 000×35%-14 750=90 25O(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300 000×25%+300 000×(1-25%)×20%=120 000(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29 750元(120 000-90 250)。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2.企业的从属机构形式的选择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实例4-2】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0+100-150)×25%=237.5(万元)分析: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公司整体税负=250+25=2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37.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3.企业类型的选择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应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享受优惠税率,降低税负。小型企业应对盈利水平进行预测,如果将低部分利润可以获得较多的所得税降低额,则应将企业的盈利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微利企业标准之内,争取适用20%的低税率。【实例4-3】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96人,资产总额2 500万元,1-11月份的销售收入为250万元,如果该企业12月份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实现60万元,年终汇算时收入总额为310万元,假设它的应税所得率是10%。那么,这家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310万元×10%),就只能适用于25%的税率,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为7.75万元(31万元×25%)。如果企业把12月份60万元的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按合同中的约定分两次收回价款,第一期在12月31日收回价款的1/2,第二期在下个纳税年度收回价款的1/2,那么,该企业12月份确认的应税收入就是30万元,全年收入就是280万元,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80万元×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优惠税率20%,需缴纳全业所得税5.6万元(28万元×20%)。因为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技术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立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将某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实例4-4】某生产企业拥有员工120人,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5% ,2016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内有两个车间,一个生产半成品,另一个生产产成品,其中半成品除了供应本企业生产原材料之外,还有少量外销。该企业的产成品和办产品的价格及市场稳定。如何筹划?【解析】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筹划思路:将企业的两个车间分立为两个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符合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可享受20%优惠税率,减少所得税支出2.5万元(50×5%)。4.外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我们知道,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一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最大的差别在于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不仅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而且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而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企业就应当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合法节约税款支出的目的。【实例4-5】M国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欲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该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派遣了一名经济顾问来我国进行投资政策考察。这位顾问在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时,向我国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市场调查分析预测,M国总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美元,按M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4%的公司所得税;2016年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额为200万美元;M公司在H国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16年该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H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从投资项目和税收筹划角度分析,该经济顾问应当作出何种选择呢?是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好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好?以及由谁来投资更好?分析:结合考查情况,可拟定如下方案:方案1:由M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M公司投资并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在M国和中国都将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M公司2016年实际应该缴纳M国公司所得税:1000×34%=340(万美元)H公司2016年实际应该缴纳H国公司所得税:500×40%=200(万美元)两公司纳税总额=340+200=540(万美元)方案2:由H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H公司投资并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在H国和中国也都将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该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其效果同方案1。方案3:由M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M公司投资并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形式,在M国和中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M公司内弥补。通过M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同时还可以使总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办法,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M公司2016年实际应该缴纳M国公司所得税:(1000-200)×34%=272(万美元)H公司2016年实际应该缴纳H国公司所得税:500×40%=200(万美元)两公司纳税总额=272+200=472(万美元)方案4:由H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H公司投资并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形式,在H国和中国都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H公司内弥补。通过H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也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同时还可以使总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办法,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M公司2016年实际应该缴纳M国公司所得税:1000×34%=340(万美元)H公司2016年实际应该缴纳H国公司所得税:(500-200)×40%=120(万美元)两公司纳税总额=340+120=460(万美元)结论:经过以上分析,方案4的应纳税额明显低于其他方案。通过筹划,M公司可以获得80万美元(540-460)的收益。所以,最后这位经济顾问认为这个项目应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并认为不应由该公司投资,而应改由该公司设在H国的子公司投资。4.1.2 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既有适用25%税率也有适用20%税率以及适用15%税率企业集团而言,可以适当的将适用25%税率的企业的收入转移到适用20%税率或者适用15%税率的企业中,从而适当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担。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税收筹划图示利润从高税率年度向低税率年度转移利润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年度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税收筹划成本加成法纳税调整正常纳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企业再销售价格法独立交易价格法其他合理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该安排否是【实例4-6】某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企业,其中,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企业属于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6年纳税年度,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 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万元。请计算甲乙两个企业以及该企业集团在2016纳税年度分别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出税收筹划方案。【解析】甲企业2016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 000×25%=1 750(万元)。乙企业2016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 000×15%=1 200(万元)。该企业集团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 750+1 200=2 950(万元)。由于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乙企业的税率,因此可以考虑将甲企业的部分收入转移到乙企业。假设该企业集团通过税收筹划将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6 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为9 000万元,则甲企业2016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 000×25%=1 500(万元),乙企业2016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 000×15%=1 350(万元),该企业集团2016纳税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 500+1 350=2 850(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集团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 950-2 850=100(万元)。4.2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4.2.1 收入总额最小化筹划的一般方法1.营业收入的筹划营业收入的筹划主要涉及收入确认时点和收入计算方法选择两方面,这两方面均会影响所得税负。(1)销货收入。销货收入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① 重点在于销货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要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若将12月收入调整到1月就是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② 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取得凭证以免虚增收入。【实例4-7】甲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 000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 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内付250万元,一年后付150万元,余款1OO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解析】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①计提销项税额为:2 000÷(1×17%)×17%=290.60(万元)②实际缴纳增值税为:290.60-150=140.60(万元)③依据企业毛利计算的所得税为:2 000÷(1+17%)×15%×25%=64.10(万元)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来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①当期销项税额为:1 200÷(1+17%)×17%=174.36(万元)②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4.36-150=24.36(万元)③依据毛利率计算的所得税为:1 200÷(1+17%)×15%×25%=38.46(万元)由于收入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116.24万元(140.60-24.36),少垫付所得税25.64万元(64.10-38.46)。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2)长期工程收入长期工程收入的计算方法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方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税收筹划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因为:①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申报所得税,故可延缓纳税;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②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全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大幅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③企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此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符合前5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2.非营业收入的筹划非营业收入筹划重点在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也即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主要应考虑:(1)资金应投资于国内其他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2)剩余资金购买政府公债。3.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的筹划当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在会计核算上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方法供采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要取决于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两种核算方法对企业收入总额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相应账户“投资收益”并不反映其实现的投资收益的使用情况,也没有反映在当年的收入总额中,这无形中就减少了当年的收入总额,推延了纳税时间。而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无论投资是否收回,均反映在“投资收益”账户上,计入当年年度收入总额。【实例4-8】A公司2016年1月1 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 万元,取得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的20%。2016年度B公司报告净收益240万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分析:(1)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①长期投资入账:借:长期股权投资 5 000 000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②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万元于2016年底分给A公司:借:银行存款 480 000贷:投资收益 480 000③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万元保留在B公司,即A公司于201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2)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①长期投资入账:借:长期股权投资 5 000 000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②B公司2016年底实现240万元净收益,A公司应得股利48万元,则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借:长期股权投资 480 000贷:投资收益 480 000③A公司收到股利48万元时:借:银行存款 48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480 000这样,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2016年底未分回,而是留在B公司作为追加投资,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万元在其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规避了企业的这部分所得税。4.2.2 税前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支出的筹划管理和控制,不仅可降低成本费用、减少资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取得节税利益。1.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企业为了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往往会发生捐赠的行为。捐赠采取的方式不同,抵税的金额也会不同。纳税人进行捐赠是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即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次捐赠分成两次或多次进行。另外,捐赠时还要考虑捐赠的方式。例如,如采用实物捐赠,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现金捐赠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利用捐赠的税收筹划图示利润12%以内公益领域利用捐赠的税收筹划如果超过12%,则考虑分两个年度捐赠通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实例4-9】某中小企业2015年和2016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6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方案1:该企业2015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方案2:该企业2015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5年和2016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一般来说,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初期较大的折旧额会使企业初期缴纳所得税降低,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节税效果较采用直线法明显,尤其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更为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企业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合法地减少税款,增加税后利润。此外,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期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收益。利用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图示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一般折旧方法,减少折旧额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加速折旧,增加折旧额【实例4-10】某中小企业购进一台新设备,原值为3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折旧年限为5年。由于该设备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快,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企业按年限平均法折旧与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照如下(假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0%):年份 年限平均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第一年 57000 200000 40000 120000 137000 27400第二年 57000 200000 40000 72000 185000 37000第三年 57000 200000 40000 43200 213800 42760第四年 57000 200000 40000 24900 232100 46420第五年 57000 200000 40000 24900 232100 46420合计 285000 1000000 200000 285000 1000000 200000从表中可知,该企业如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五年的纳税总额还是20万元,但第一年只要纳税27 400元,第二年只需要纳税37 000元,与年限平均法相比第一年要少纳税12 600元,第二年要少纳税3 000元,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款,而且是免费的资金,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相当宝贵的。3.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价格变动因素在预测购进货物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在价格变化不定且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2)税率变动的因素如果物价上涨,在预测未来适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在预测未来适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这里所说的税率变动,既包括国家调整所得税税率,也包括企业适用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比如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现在处于免税期间,则其适用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0,免税期后适用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25%,在免税期内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到免税期过后所得税税率上升的因素。【实例4-11】某企业2014年3月份和10月份先后购进数量和品种相同的两批货物,进货价格分别为600万元和900万元。该企业在2015年和2016年各出售购进的1/2,出售价格分别为1 000万元和1 30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项目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2015年 2016年 合计 2015年 2016年 合计销售收入 1000 1300 2300 1000 1300 2300销售成本 750 750 1500 600 900 1500销售利润 250 550 800 400 400 800所得税 62.5 137.5 200 100 100 200税后利润 187.5 412.5 600 300 300 600通过上述的比较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商品物价的关系非常密切。显然,在社会经济处于通货紧缩的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合适;而在社会经济比较稳定的时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4.将利息支出变其他支出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利息支出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职工借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的工资支付,从而达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利息支出税收筹划图示超额利息支出无法扣除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转为可扣除的支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转移利润等【实例4-12】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000人,人均月工资为1300元。该企业2016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为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当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为30万元(利息支出全部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银行金融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0×(10%-7%)=300000(元)。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000+300000)×25%=150000(元),同时,代扣代缴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10000×10%×20%×1000=200000(元)。如何筹划?【解析】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7%,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为:10000×(10%-7%)=300(元)。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收到的损失,即将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到1600元。筹划效果:①职工:个人所得税减少至零。②企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00000×25%=75000,节约企业所得税=150000-75000=75000(元),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1000×(10%-7%)×20%=60000(元)。5.利用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准备转让股权,而该股权中尚有大量没有分配的利润,此时,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降低转让股权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图示是否存在尚未分配的股息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免税股权转让所得要纳税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无有4.2.3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则尽量安排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如果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当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再安排企业盈利。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收筹划图示已经产生亏损时,第二年尽量实现盈利亏损不可避免时,先安排亏损,再安排盈利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收筹划另外: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亏损年度则无需缴纳所得税。然而,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加以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所得税款中进行退税加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而言即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也可以降低当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之间则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水平。【实例4-13】A、B两企业是某集团公司内部两个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某年度1~11月份,A企业亏损100万元,B企业盈利200万元。A企业有积压商品,账面进价100万元(不含企业所得税),B企业有畅销商品,账面进价80万元,市场售价200万元。假设A、B两企业该年度年度准予扣除的费用均为25万元,增值税率17%,企业所得税率25%。12月份,A、B两企业分别将其积压商品和畅销产品均按100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换(双方对开企业所得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销售。畅销产品按正常市价销售,积压产品按成本价的60%销售。A、B两企业在商品交换前、后的税收负担情况比较分析如下:假设 A、B两企业1-11月份已纳增值税分别为 V1、V2:(1)若A、B两企业不进行产品交换,该年度两企业纳税情况分别如下:① A企业应纳增值税=V1+100×60%×17%-100×17% =V1-6.8(万元)② B企业应纳增值税=V2+200×17%-80×17%=V2+20.4(万元)③ 两企业合计应纳增值税=V1-6.8+V2+20.4=V1+V2+13.6(万元)④ A企业该年度无利润,应纳所得税为 0。⑤ B企业该年度应纳所得税=(200+200-80-25)×25%=73.75(万元)⑥ 集团公司合计应纳税总额=V1-6.8+V2+20.4+0+73.75=V1+V2+87.35(万元)(2)若A、B两企业进行产品交换,该年度两企业纳税情况分别如下:① A企业应纳增值税=V1+(200×17%-100×17%)+(100×17%-100×17%)=V1+17(万元)② B企业应纳增值税=V2+(100×60%×17%-100×17%)+(100×17%-80×17%)=V2-3.4(万元)③ 两企业合计应纳增值税=V1+17+V2-3.4=V1+V2+13.6(万元)④ A企业该年度利润额=-100+200+100-100-100-25=-25(万元),不纳税⑤ B企业该年度应纳所得税=(200+100-80+100×60%-100-25)×25%=38.75(万元)⑥ 集团公司如下应纳税总额=V1+17+V2-3.4+38.75=V1+V2+52.35(万元)两企业产品交换后,集团公司2006年度税收负担降低了35万元[(V1+V2+87.35)-(V1+V2+52.35)]。4.3 企业所得税税收缴纳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预缴所得税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图示预缴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预计利润增加预计利润降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按上年同期纳税额预缴【实例4-14】某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15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50 000元,每月按税法规定计算都有纳税调整增加额20 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则:月预缴所得税=(50 000+20 000)×25%=17 500(元)如果每月都按50 000元申报,则:月预缴所得税=50 000×25%=12 500(元)4.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1.运用选择优惠年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很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当年开始计算优惠期限年底投产并经营推迟到下年取得第一笔收入推迟到下年年初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从下年开始计算优惠期限选择优惠年度进行税收筹划图示2.运用选择投资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也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将投资重点放到高新技术领域、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等领域,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3.运用优惠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技术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立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将某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分支机构,预计盈利与总公司合并纳税税率为25%、15%单独纳税采取子公司形式税率为15%、20% 、25%运用优惠税率进行税收筹划图示4.运用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免税收入是指不需要纳税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获得免税收入。当然,获得免税收入都是需要因定条件的,企业只有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例如国债利息免税,当企业选择国债或者其他债券进行投资时,就应当将免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再例如,直接投资的股息所得免税,与此相关的是,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要纳税。因此,当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尽量将该股权所代表的未分配股息分配以后再转让。25%所得税无风险借贷给企业有风险闲置资金银行储蓄购买国债免税无风险增值税国债利息免税的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图示5.加计扣除的税收筹划(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正确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三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以外,还可以利用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的交叉与模糊性,恰当掌握形成无形资产,即资本化的资金额度,通过提前的加计扣除,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2)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实例4-15】甲企业当期发生“三新”研发支出3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600万元,开发阶段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6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计用途前发生地支出为1 800万元。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摊销期为10年。①请计算: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甲企业当年可以少缴纳多少税款【解析】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发支出中,按照会计规定应当费用化的金额为1 2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 800万元,即期末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800万元。甲企业当期发生的3 000万元研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800万元(1 200万元×50%+1 200万元),可以减少当年的所得税150万元(600万元×25%)。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 800万元,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可摊销1 800万元,按税法规定,全部摊销额为2 700万元(1 800万元×150%),每年可摊销270万元。从而在10年摊销期内,每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6万元(90万元×25%)。合计当年可以少缴纳所得税172.5万元。②如果我们利用研究费用于开发费用的交叉情况,有意识地将一部分(或全部)开发费用计入研究费用,其结果如何?【解析】假设形成无形资产的1 800万元,有600万元可计入研究费用。这样,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 700万元(1 800万元×50%+1 800万元)。可以少缴纳当年的所得税226万元(900万元×25%)。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 200万元,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可摊销120万元;按税法规定,全部摊销额为1 800万元(1 200万元×150%),每年可摊销180万元。从而在10年摊销期内,每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万元×25%)。合计当年可以少缴纳所得税240万元。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时,应该尽可能地将资本化的部分转化为研究费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节税效应。但是,由此带来的不利方面是,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金额小,对将来的处置效益产生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