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课件(共73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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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课件(共73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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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知识目标:
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把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方法;
掌握个人所得税不同收入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税收筹划的方法;
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的方法。
技能目标:
能够熟练运用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技能。
5.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5.1.1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
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於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对两种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纳税人应该把握这一尺度,合法筹划纳税。利用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减轻税负的主要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1.利用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规定进行筹划
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恰当安排离境时间,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减轻税负。这种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是如何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对象主要是跨国纳税人。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 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通过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互换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境内境外
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改变起
始日期
仅境内所
得纳税
离境超过30天
(或90天)
【案例5-1】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201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6年度内,曾多次离境共5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两次离境共30天回国探亲。2016 年度,除了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薪金,他还领取在总公司工作薪金96 000元。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未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居住满一年)。假如不考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 260元。
纳税分析:如果该工程师可因公离境或者探亲再增加10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96 000万元可以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合理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260元。
2.利用纳税人有关住所的规定进行筹划
利用住所的有关规定,改变国籍变更住所,进行合理避税。确定纳税人住所的标准在于明确纳税人是否有在我国长期居住的权利以及该纳税人是否想在我国长期居住,是否拥有居住意愿。
3.利用我国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享受税收饶让优惠。

5.1.2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身份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
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对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比较时,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资者应承担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便成为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
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最重。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三种企业形式中,有限责任制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所以,只要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制企业和其他任意形式的纳税人的转换,就可以分析其税负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
合伙企业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互换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企业所得税25%
个人所
得税5%
~35%
个人所得税20%
小规模
现以有限责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转换来说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经营所得,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原则上的区别。这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对于生产经营期不满1年的,应将其在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内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全年所得,以正确确定适用税率;而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然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税负的轻重。若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要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案例5-2】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两年,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 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纳税分析: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68 200元(已扣除应上缴的2016年3月~12月的租赁费50 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工资薪金生计费扣除标准。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 200-3 500×10=33 2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33 200÷10×12=39 84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39 840×20%-3 750=4 218(元)。
实际应纳税额=4 218÷12×10=3 51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68 200-3 515=64 685(元)。
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 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 000元(60 000÷12 × 10),但不得提取折旧。
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缴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缴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 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16年实现的会计利润:68 200-5 000=63 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3 200+50 000(承包费)=113 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 200×20%=22 64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63 200-22 640=40 5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 560-3 500×10)×5%-0=278(元)(不必换算为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40 560-278=40 282(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24 403元(64 685-40 282)。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缴,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缴,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5.2 不同收入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收筹划
筹划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5.2.1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的转换
雇佣关系
民事合同不缴
纳社保金
所得较少
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缴
纳社保金
所得较多
非雇佣关系
工资薪金
转换应税所得性质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案例5-3】王先生2017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 8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 000元。
纳税分析: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 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 000-800)×20%=240(元),因而王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240元。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 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 000+1 800-3 500)×3%-0=9(元)。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31元(240-9),一年则可节税2 772元。
反之,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例如,李先生系一高级技师,2017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 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 500-3 500=59 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9 000×30%-2 755=14 945(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62 500×(1-20%)×30%-2 000=13 000(元)。显然,如果李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 945元(14 945-13 000)。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朱小姐2017年4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 000元。另外,该月朱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 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 000-3 500)×10%-105=3 44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该月朱小姐共应纳税10 045元(3 445+7 600)。如果朱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朱小姐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 000+40 000-3 500)×35%-5 505=21 270(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11 225元(21 270-10 045)。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均衡收入法
高低不均工资
通过平均多次所得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
平均数额工资
平均
发放
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
年终
退补
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情况进行的,因此在经营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会不均衡。这时如果单位能考虑将工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职工的税负会降低。
(1)工资的分摊筹划
【案例5-4】李某是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的职员,业务淡旺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李某2016年7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8 000元、8月份8 000元、9月份2 000元、10月份2 000元。
分析:如果不进行筹划,公司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为
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 000-3 500)×10%-105=345(元)。
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 000-3 500)×10%-105=345(元)。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李某合计纳税=345+345=690(元)。
如果将李某这几个月的工资改为每月发放5 000元,即总收入不变,只是将工资在4个月内平均发放,那么单位在7-10月份应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为
7-10月应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5 000-3 500)×3%-0] ×4=180(元)。
可见筹划后,李某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510元。
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但实际上很多工资起伏较大的行业都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将可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2)利用政策的筹划
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
3.利用职工福利筹划(降低名义工资,增加其他收入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提供住所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4)提供教育福利
通过降低名义工资,增加其他收入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超过2000元的
部分无法扣除
高工资
减少不能扣除
的工资支出
低名义工资
提高员工其他收入
减少业主的个
人所得税负担
报销费用、
福利待遇
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
(1)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住房、汽车,一次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年限内(最多5年)平均并入工资薪金征税;
(2)如果单位拥有住房、汽车的所有权,而实物归个人无偿使用,那么就无须纳税了;
(3)在住房、汽车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后,单位定期收回,然后通过更换新房、新车或采用其他变通的方式,来实现少纳税。
4. 企业为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实物的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5]9 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法,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办法计算纳税。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有关单位,两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是分别在两个年度发放,而不要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会让雇员凭空损失一笔支出。即雇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最好分别在2016年初和2017年初发放,而不要采取2016年初发放201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2016年底发放2016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不智策略”。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案例5-5】
5.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
6.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结合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来确定如何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如:当纳税人一次性发放较高的奖金时,可以考虑将部分奖金作为当月的工资予以发放,以降低奖金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奖金
工资
年终奖金
部分变最
后一个月
的工资
最后一个
月的工资
部分变年
终奖金
最佳搭配
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由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般思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5.2.2 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1.分项计算筹划法
【案例5-6】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 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0 000元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5 000+30 000)×(1-20%)=52 000(元)
应纳税额=52 000×40%-7 000=13 800(元)
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20 000×(1-20%)×20%=3 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 000×(1-20%)×20%=2 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3 200+2 400+5 200=10 800(元)
由上可知,稍稍安排即可少缴3 000元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费也不够,造成总体税收较高。
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三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不用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2.支付次数筹划法
【案例5-7】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3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 000元劳务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5 200×3=15 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 500元,则月应纳税额=7 500×(1-20%)×20%=1 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 200×12=14 400(元),少缴税款1 200元。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即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3.费用转移筹划法
通过通过增加费用扣除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劳务报酬
稿酬
可作为费用,
有支付方负担
不增加支付方
的负担
报销费用、
福利待遇
成本较高
成本由支付方负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5.2.3 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1.系列丛书筹划方法
【案例5-8】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税收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30 000元。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
纳税分析:(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
应纳税额=30 000×(1-20%)×20%×(1-30%)=3 360(元)
(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10本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30 000÷10=3 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 000-800)×20%×(1-30%)=308(元)
总共应纳税额=308×10=3 080(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280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上一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 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
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得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出现,从而促进知识的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人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写其擅长的部分。最后,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2.著作组筹划方法
但使用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各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例如有一套书要出版,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例如,某财政专家准备写一本财政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4 000元。如果该财政专家单独著作,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
应纳税额=24 000×(1-20%)×20%×(1-30%)=2 688(元)
如果财政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10人,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
应纳税额=(2 400-800)×20%×(1-30%)×10=2 240(元)
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再版这种筹划方法。
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例如,在运用前两种方法进行筹划仍不能奏效时。其次,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因为如果该出版物的销路不好,第一次出版后出版社便不愿意再次出版,其筹划便失去了意义。
3.再版筹划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种: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现在普遍对收入明晰化的呼声较大,而且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其实就好解决了。
4. 费用转移筹划方法
【案例5-9】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广东某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 路看好。出版社与该经济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00 000元,预计到广东考察费用支出50 000元。
纳税分析: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
应纳税额=200 000×(1-20%)×20%×(1-30%)=22 400(元)
实际收入=200 000-22 400-50 000=127 600(元)
如果改由出版社支出费用,限额为50 000元,则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50 000万元。
应纳税额=150 000×(1-20%)×20%×(1-30%)=16 800(元)
实际收入=150 000-16 800=133 200(元)
133 200-127 600=5 600(元)
因此,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款5 600元。
1.专项基金筹划方法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先明确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① 住房公积金。② 医疗保险金。③ 基本养老保险金。④ 失业保险基金。
5.2.4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
现在利用这些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一般的做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优惠,认真做好筹划,合理安排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支出,这样不仅自己少缴税款,而且也能保障子女将来的教育开销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但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这就是这些基金的存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限制,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来说不适用,加上我国新近出台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使得运用该种方法进行的税收筹划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另有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该种股票收益仍然更大,则另当别论。
2.所得再投资筹划方法
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收益的表面值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收和规费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能够吸引人;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是很高,但是其净收益却较高,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几种投资方法可供考虑:
(1)储蓄
储蓄的优点是安全、可靠,缺点是利率较低。
(2)教育基金储蓄
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
3.投资方式筹划方法
(3)国债投资
除教育储蓄投资外,购买国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向。国债和教育储蓄一样,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而且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其票面利率更高一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4)水平较高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如果能保证投资回报率比以上这些投资高就可以实行。
(5)具有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外汇
对于外汇的投资有炒外汇和外汇储蓄两种方式,这种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比国债利率高,很值得考虑。
(6)保险
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5.2.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但是对于按照5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者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延期获得收入,以减轻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却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如果纳税人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每年的收入额平均,则其应纳税额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第一,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第二,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第三,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等。
1.分散所得的方法
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则是该筹划的核心所在。
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税收筹划需要经过缜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所得分散而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职工;再如发放实物、提供福利等。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转移到低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业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
(1)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项目同时又是经营支出项目,如水电费、电话费等,所以应尽量分开经营用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2.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方法
(2)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经营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既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又保证了自己房产的完整,甚至还可以增值。租金的数量多少为好呢?一般来讲,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不以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
(3)通过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的办法,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如果您的家人在合伙企业工作,你应该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这既是对其劳动的承认,又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缴税,就可以做到“肥水不流外人田”。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入过低等现象。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减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5.2.6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例如,某承包经营商(或租赁经营商),按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每年可以根据所承包承租单位的状况取得一定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但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这个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这个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有的年份经营状况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相应提高,有的年份则比较糟糕,甚至发生亏损。这样,为避免在经营好、收入高的年份纳税过多,其他年份本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局面,这位承包(承租)经营商便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将自己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匀的转移到各个年份。从而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都降到较低税率的纳税级距内,以减轻应纳税负担。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二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因此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案例5 10】【案例5 11】
5.2.7 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方可以考虑是直接将特许权出售,还是将特许权用来投资,比较哪一种方式更划算。
【案例5 12】
5.2.8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全额征税。“1万元”就是临界点,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案例5 13】
5.2.9 偶然所得的税收筹划
5.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1.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
(二)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2.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三)增加税收减免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直接性捐赠;
(2)合理选择捐赠对象;
(3)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
(4)如果一次捐赠数额较大,超过法律允许的扣除限额,可以将该笔捐赠分为两份,分别在两个纳税年度进行捐赠。
(四)利用捐赠抵减避税
捐赠
恰当选择捐赠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图示
公益、救济捐赠
不超过应纳税所
得额的30%
通过境内的社会
团体、国家机关
全部扣除
筹划思路:
(1)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少,则可先捐一部分,剩余捐赠可安排在下期捐赠。
(2)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那么,允许扣除多少捐赠支出决定于纳税人对捐赠来源如何进行划分。
【案例5-14】季女士2017年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6600元。另外,季女士还取得福利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季女士在中奖当时当即从中奖收入中拿出8000元捐赠给民政部门,并取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案例:彩票中奖后
分析: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6600-3500)×10%-105=205(元)
偶然所得捐赠扣除限额=20000×30%=6000(元)
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6000)×20%=2800(元)
如果季女士在中奖时,从中奖收入中拿出6000元捐赠给民政部门,另外从本月工资收入中拿出2000元捐赠给民政部门,并分别取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那么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薪所得捐赠扣除限额=(6600-3500)×30%=930(元)
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600-3500-930)×10%-105=112(元)
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仍然为2800元
少负担所得税93元(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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