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课件(共31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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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课件(共31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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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资源税会计
第6章
学习目标
EARNING GOALS
L
1 了解资源税的意义和要素
2 理解资源税的特点
3 掌握资源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申报
目录
ONTENTS
C
第1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第3节 资源税的会计记录
第4节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1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3
计税销售额、销售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包括: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4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5
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规定妥善保存。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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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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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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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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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原矿或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折算。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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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公式和要求
从价计征资源税时,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视同销售精矿,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1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1)
(2)
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按其他合理方法。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3)
(5)
(4)
(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精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可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2
(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或=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
回收率)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换算比:
换算比= 精矿平均销售额÷(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
“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换算比:
换算比= 精矿平均销售额÷(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2
(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销售精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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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精矿单位售价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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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如果本地区原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折算率:
折算率=(精矿平均销售额- 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 精矿平均销售额×100%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从量计征资源税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数量×适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1】某油田11月份对外销售原油,确认销售额300 000元,假定适用税率为8%,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应交资源税=300 000×8%=24 000(元)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2】上述油田在生产原油的同时也生产天然气,当月对外销售天然气销售额为200 000元,假定适用税率为7%,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00 000×7%=14 000(元)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3】天原煤矿12月份销售洗选煤100 000吨,每吨售价900元。假定核定折算率为80%,适用税率5%。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应交资源税=100 000×900×80%×5%=3 600 000(元)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4】天原有色金属公司9月份销售自采铜原矿1 500吨,120元/吨;当月销售铜精矿2 200吨,380元/吨。
假定铜矿原矿与精矿的换算比为3:1,省级政府规定资源税的税率为5%。因铜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当月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原矿销售额应交资源税=1 500×120÷3×5%=
3 000(元)
精矿销售额应交资源税=2 200×380×5%=
41 800(元)
应交资源税合计=3 000+41 800=44 800(元)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5】 某独立矿山6月份销售自采原矿1 500吨,50元/吨;又将部分自采的铁矿石原矿入选为精矿石,当月销售铁精矿石2 880吨,200元/吨。
假定铁矿石原矿与精矿的换算比为3.5:1,省级政府规定资源税的税率为4%。因铁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当月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原矿销售额应交资源税=1 500×50÷3.5×4%= 857(元)
精矿销售额应交资源税=2 880×200×4%=23 040(元)
铁矿石按规定税额的40%计算缴纳,实际应交资源税=
(857+23 040) ×40%=9 558.8(元)
第2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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