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资源税实务 课件(共1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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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资源税实务 课件(共19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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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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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学习目标】
通过财产行为税实务的学习,读者应掌握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的含义及基本法规,掌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纳税申报;掌握其会计核算方法。
【能力目标】
能进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够进行会计处理;能够进行纳税申报。
【重点难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
任务三
资源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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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3.1 资源税法规解析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原料产品的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1994年,我国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国务院重新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类,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计税方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着力构建规范公平、调控合力、征管高效的资源税税制,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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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具体内容如表7-5所示。
(5)非金属矿。具体内容如表7-5所示。
(6)海盐。海盐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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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名目下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目前按照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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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如表7-5所示。
表7-5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一、原油 5%~10%
二、天然气 5%~10%
三、煤炭 2%~10%
四、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金矿 金锭 1%~4%
铜矿 精矿 2%~8%
铝土矿 原矿 3%~9%
铅锌矿 精矿 2%~6%
镍矿 精矿 2%~6%
锡矿 精矿 2%~6%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五、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硅藻土 精矿 1%~6%
高岭土 原矿 1%~6%
萤石 精矿 1%~6%
石灰石 原矿 1%~6%
硫铁矿 精矿 1%~6%
磷矿 原矿 3%~8%
氯化钾 精矿 3%~8%
硫酸钾 精矿 6%~12%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煤层(成)气 原矿 1%~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六、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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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黏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非金属矿和金属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随开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的,一律按照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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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7)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8)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9)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10)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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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3.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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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他自用时,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2.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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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方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或者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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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例7-9】某油田在2017年1月共计开采原油8 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 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8 000 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3 400元,优质费5 850元;销售收入中含运杂费用2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6%,则该油田1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多少?
【解析】
(1)取得违约金和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
(2)运杂费用不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18 000 000+(23 400+5 850)÷(1+17%)-20 000]×6%=1 080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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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进行资源税的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应缴而未缴纳的资源税,借方登记企业已缴纳的资源税和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期末应缴而未缴的资源税。
企业计提应缴资源税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实际缴纳资源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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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3.3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例7-10】接【例7-9】资料,该油田对资源税如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应缴纳的资源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1 080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 080 300
(2)实际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 080 300
贷:银行存款 1 08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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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如下。
①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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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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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的相关部门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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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实务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资源税,应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相关款项前扣缴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扣缴税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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