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关税法规解析 课件(共2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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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关税法规解析 课件(共2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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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项目四
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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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学习目标】
通过关税实务的学习,读者应了解关税基本法规知识,掌握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并能够进行关税的纳税申报。
【能力目标】
能判断哪些进出口业务要征收关税,适用何种税率;能根据关税完税价格及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关税额;会处理货物报关过程中关税的缴纳工作;能根据业务资料进行关税的会计处理。
【重点难点】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一
关税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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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任务导入】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重庆长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江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林。
企业办税员:王倩。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0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南湖分理处,5223344557788。
纳税人识别号:023559877448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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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任务导入】
二、主要经济业务
该公司为一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有自营进出口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于2016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2月1日,从美国自营进口商品一批,商品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为192万美元,其中包括单独计价并以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万美元,但不包括使用商品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万美元及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万美元,另还支付商品运抵我国港口的运费、保险费等4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5,该商品进口关税税率为8%,
增值税税率为17%。海关于当天填发了税款缴款书。该企业因资金问题只缴纳了增值税,支付了货款,暂时未缴纳进口关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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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任务导入】
(2)12月3日,将一台自用的设备运往日本修理,出境时向海关报明价值20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9。本月28日复运进境时支付境外修理费1万美元、料件费0.5万美元、运输费0.4 77美元和保险费0.1万美元,复运进境时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6。该设备适用的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当天缴纳了相关税款。
(3)12月10日,从德国进口商品一批,但无法确定到岸价格。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商品的市场正常批发价格为52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商品已经收到,但货款尚未支付,进口税款以转账支票支付。
(4)12月14日。代理国内宏力公司进口材料一批,成交价格为FOB纽约USD 500 000,另支付运费USD 50 000,保险费USD 5 000,代理手续费按货价的3%收取,关税税率为8%,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6。长江公司已将货款汇入本公司账户。该商品已运到并交付长江公司,同时向委托单位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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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任务导入】
(5)12月19日,对外自营出口商品一批。该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为420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5,出口关税税率为5%,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6)12月20日,缴纳当月进口货物的关税及滞纳金。
(7)12月26日,代理国内胜利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该商品的FOB价格为83.2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5,出口关税税率为4%,手续费为FOB价的5%。长江公司收到出口商品价款并与委托方办理结算手续。
(8)12月30日,自营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FOB价为100万美元,另支付境外运输费4万美元,保险费1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6,关税税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海关当天填发了税款缴款书,企业收到商品,并以银行存款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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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任务导入】
【任务】
(1)计算长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根据以上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并填制记账凭证(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
(3)填写关税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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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关税是指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的法令、法规。
关境亦称“税境”、“海关境域”、“关税境域”或“关税领域”,指一国海关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
一般而言,一国的关境与其国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的范围是一致的,关境即国境。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境与国境不一致。在设有自由区、自由港、保税区的国家,这些自由港、自由区及保税区不属于该国的关境范围之内,这部分地区被称为“关境以外的本国领土”,此时,关境小于国境。相反,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相互不征收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关境包括了几个缔约国的领土,所包括的这一地区被称为“关境以内的外国领土”,关境则大于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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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1 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关税纳税义务人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物品的持有人、所有人或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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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2 关税税则和税率
一、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此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关税税率
(一)进口货物税率
1.税率的设置和运用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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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二)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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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二.出口货物税率
目前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仅对鳗鱼苗、虾、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锑及生丝等20余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税率为0%~20%。
三.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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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3 关税的税收优惠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根据《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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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3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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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3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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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3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③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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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3 关税的税收优惠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并进行减免税统计。这主要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用品、边境贸易加工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及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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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3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门下达的减免税,一般不能比照执行。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利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逐步规范、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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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4 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的税款后应当立即退还。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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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1.5 关税的补征和和追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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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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