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5张PPT)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学习目标】通过对消费税实务的学习,读者应熟悉消费税法律知识,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会计核算,掌握消费税实务操作技能。【能力目标】能够进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够进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能够编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重点难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任务二消费税税额的计算2.1 计税依据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其中,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一、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具体如下。黄酒1吨=962升 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 388升柴油1吨=1 176升航空煤油1吨=1 246升 石脑油1吨=1 385升 溶剂油1吨=1 282升润滑油1吨=1 126升 燃料油1吨=1 015升$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要正确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首先应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均应认定为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销售额的确定(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包含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主管部门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销售额的确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根据财税〔2006〕20号文件的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另外,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 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二)销售额的确定【例3-8·多选题】企业生产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A.优质费 B.延期付款利息 C.品牌使用费 D.包装物押金【答案】ABCD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例3-9】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6年3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之后,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计算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答案及解析】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例3-10·多选题】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对外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答案】ACD$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例3-11】某化妆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生产的A牌化妆品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20 000元/箱;最高销售价格22 000元/箱。当月,该厂将1箱A牌化妆品用于换取一批生产材料。计算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该业务应纳消费税=22 000×15%=3 300(元)该业务增值税销项税=20 000×17%=3 400(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五)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例3-12·多选题】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下列款项,应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的( )A.集资款 B.增值税销项税额 C.未逾期的啤酒包装物押金D.白酒品牌使用费 E.装卸费【答案】ADE【归纳】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异: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2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从价定律计算方法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例3-1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如下。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15%=5.1(万元)【例题3-14·单选题】2012年10月,某手表生产企业销售H牌-1型手表800只,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销售H牌-2型手表200只,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该手表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20%)A.52.80 B.60.00 C.152.80 D.140.00【答案】B 该手表厂当月应纳消费税=300×20%=60(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2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例3-15】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 800元。啤酒每吨售价在3 000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220元。8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400×220=88 000(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2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例题3-16·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 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 050元,其中,包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取32 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 000元 B.6 600元 C.7 200元 D.7 500元【答案】CA型啤酒:[58 000+(3 050-50)÷1.17]÷20≈3 028.21(元)>3 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B型啤酒:(32 760+150)÷1.17÷10≈2 812.82(元)<3 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 200(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2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三、复合计税计算方法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形式在纳税上的规定如何,直接影响着消费税的计算问题。因此,纳税人很有必要认真理解和执行税法中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用于其他方面的【例3-19·多选题】下列行为中,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有( )。A.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协作单位B.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C.日化厂将自产的香水精移送用于生产护肤品D.汽车厂将自产的应税小汽车赞助给某艺术节组委会E.地板厂将生产的新型实木地板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答案】ADE【例3-20·单选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高尔夫球具厂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的自产球具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C.日化厂用于赠送客户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答案】D$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组成计税价格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组成计税价格(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组成计税价格(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含新增和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的规定为:甲类卷烟为10%;乙类卷烟为5%;雪茄烟为5%;烟丝为5%;粮食白酒为10%;薯类白酒为5%;其他酒为5%;酒精为5%;化妆品为5%;鞭炮、焰火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6%;摩托车为6%;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组成计税价格【例3-21】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 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5 000×(1+5%)÷(1-30%)=22 500(元)应纳税额=22 500×30%=6 750(元)【例3-22】某摩托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 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5 000×(1+6%)÷(1-10%)≈5 888.89(元)应纳消费税=5 888.89×10%=588.89(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 888.89×17%=1 001.11(元)或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1+6%)+588.89]×17%=5 888.89×17%=1 001.11(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组成计税价格【例3-23】某黄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 000元/吨,成本利润率10%,每吨税额240元,计算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该例中,其消费税不必组价,应纳消费税税额=2×240=480(元)。计算增值税需要组成计税价格,由于黄酒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消费税法没有规定黄酒的成本利润率,所示进行增值税组价时需要用10%的成本利润率。增值税组价=4 000×2×(1+10%)+480=9 28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 280×17%=1 577.6(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组成计税价格【例3-24】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 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则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为多少元?消费税从量税=2 000×0.5=1 000(元)从价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 000×(1+5%)+1 000]÷(1-20%)=6 500(元)应纳消费税=1 000+6 500×20%=2 3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 500×17%=1 105(元)或增值税销项税额=[4 000×(1+5%)+2 300]×17%=6 500×17%=1 105(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所以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扣除范围(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10)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二)税款计算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 × 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或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 + 当期购进的应税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例3-25·多选题】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2012年10月,该厂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 000万元;当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焰火消费税税率15%,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A.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本月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B.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当月购进的全部已税焰火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C.该鞭炮厂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当月购进的全部已税焰火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D.该鞭炮厂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E.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88.5万元【答案】ACE【解析】选项AB,外购已税焰火生产的焰火,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焰火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选项CD,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按购进的全部已税焰火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选项E,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 000×15%-(400+60-50)×15%=88.5(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例题3-2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不准予扣除的有( )。A.外购已税桶装葡萄酒生产装瓶的葡萄酒B.外购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C.外购已税珠宝原料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D.外购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答案】CD【例题3-27·多选题】下列产品中,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准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外购已税实木素板涂漆生产的实木地板C.外购已税白酒加香生产的白酒 D.外购已税手表镶嵌钻石生产的手表【答案】AB$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但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专门掌握。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税款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除受到一定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则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含义是: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2.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如下。$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具体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 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上述9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相关计算公式如下。$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 + 本期收回的委托加工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例3-28】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等,实际成本为7 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 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同时,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试计算乙企业代扣代缴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组成计税价格=(7 000+2 000)÷(1-10%)=10 000(元)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10 000×10%=1 000(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例3-29】2017年1月,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甲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收购运费,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2万元;将该批材料委托乙实木地板厂加工成素板(实木地板的一种),支付乙厂加工费和辅料费(不含增值税)3万元。甲实木地板厂收回素板后,将其中80%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成品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则:(1)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2)甲厂销售实木地板成品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率5%)材料成本=20×(1-11%)+2=19.80(万元)组价:(19.80+3)/(1-5%)=24(万元)甲厂代收代缴消费税=24×5%=1.2(万元)甲厂销售成品应纳的消费税=35×5%-1.2×80%=1.75-0.96=0.79(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例题3-30·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A.以委托加工收回的钻石生产金银镶嵌首饰B.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C.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的卷烟D.以委托加工收回的鞭炮生产的鞭炮E.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复合地板【答案】BCDE$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例题3-3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计算甲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答案及解析】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36×25%×30%=3.6-2.7=0.9(万元);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消费税不做处理,即消费税不计也不抵。$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例题3-32·多选题】甲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将外购成本为260万元的未经涂饰的地板委托乙企业加工成漆饰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万元;当月委托加工收回的漆饰地板70%已经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对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不再缴纳消费税 B.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6.5万元C.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应纳消费税7万元 D.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应纳消费税2.5万元E.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答案】CE乙企业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60+25)÷(1-5%)×5%=15(万元)甲企业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350×5%-15×70%=7(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公式中,“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的公式如下。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例3-33】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 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税额如下。关税完税价格=(540 000+540 000×25%)÷(1-15%)≈794 117.65(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比例税率=794 117.65×15%=119 117.65(元)【例3-34·单选题】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小轿车,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关税率25%,消费税率9%,则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万元。A.49.45 B.61.81 C.65.23 D.70.31【答案】B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500×(1+25%)÷(1-9%)×9%≈61.81(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2.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例3-35·单选题】某进出口公司从境外进口卷烟5万条,支付买价340万元,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关税完税价格360万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则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A.305.44 B.308.44 C.691.20 D.694.09 【答案】D先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该批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按照规定,查找税率时先用36%的税率估算第一次组价。组成价格=(360+360×50%+0.6×5)÷(1-36%)÷5≈169.69(元)>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56%。之后,按照适用税率做第二次组价并计算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360+360×50%+0.6×5)÷(1-56%)×56%+0.6×5≈694.09(万元)。$项目三 消费税实务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