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一般计税法销售服务的核算 课件(共32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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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般计税法销售服务的核算 课件(共32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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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1.9 一般计税法销售服务的核算
一、销售服务的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二、一般计税法适用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适用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交通运输服务:9%(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邮政服务:9%
基础电信服务:9%、 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9%
金融服务:6%
现代服务:6%
生活服务:6%
四、会计核算
(一)普通销售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出租一辆小轿车给客户使用,租期一年,不含税租金为3000元/月,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税,承租方按月交纳租金,收到第一期租金及相关税金。
销项税额=3 000×13%=390(元)
借:银行存款 3 39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90.00
2.建筑服务
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税,适用9%税率。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例】广东建安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南昌工程项目部在南昌销售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万元、增值税额135万元,款项已收取。
借:银行存款 16 350 000.00
贷:工程结算 15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 350 000.00
如果是在异地提供服务,那还需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额=15 000 000×2%=300 000(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 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00
3.其他服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不含税价格为50 000元,适用税率为9%,增值税额为4 5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54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00.00
【例】广州新马创意公司为客户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向客户收取设计款10 600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销项税额=10 600÷(1+6%)×6%=600(元)
借:银行存款  10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设计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二)预收款销售
1.预收款租赁有形动产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广州荣华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客户两台数控机床,采用预收租金方式,预收半年租金16.95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存银行。
分析:收到租金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收到的全部租金确认应纳税款,即:
销项税额=169 500÷(1+13%)×13%=19 500(元)
当月应确认的收入=(169 500-19 500)÷6
=2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69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 25 000.00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12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 500.00
2.预收款销售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预收款,指在开工日期之前收到的工程款。在建筑服务过程中、完成后收到的工程款不属于预收款,收到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收取预收款时,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预缴税款的计税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
【例】广州润华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5月6日中标了一项工程,对方公司于开工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00万元,工程于6月5日开工。
(1)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00
贷:预收账款 3 000 000.00
(2)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3 000 000÷(1+9%)×2%
≈55 045.87(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5 045.87
贷:银行存款 55 045.87
(3)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5 045.87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5 045.87
(4)工程开工,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
销项税额=3 000 000÷(1+9%)×9%
≈247 706.42(元)
借:预收账款 3 000 000.00
贷:工程结算 2 752 293.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47 706.42
(三)收入确认早于纳税义务确认的服务
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设置科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会计已经确认相关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例】星海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税前工程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为27万元,业主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支付。
(1)收到部分工程款
收取款项金额=(300+27)×90%=294.3(万元)
借:银行存款 2 943 000.00
应收账款——××业主 327 000.00
贷:工程结算 3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43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000.00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 327 000.00
贷:应收账款——××业主 327 0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7 000.00
(四)服务中止和折让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5月10日向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应税收入20000元,增值税额2000元,由于货物没有按时送达,双方协商折让15%,收到税局转来的同意客户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批文,开具红字发票,款项尚未收付。
(1)提供服务
借:应收账款 21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00.00
(2)折让
折让金额=20 000×15%=3 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3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0
贷:应收账款 3 270.00
(五)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服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广州华丰物流公司2019年3月1日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富悦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富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税务局检查时确定此担保服务应视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担保费率为4‰,适用税率为6%。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 000 000×4‰×6%
=2 400(元)
(1)富悦公司
借:营业外支出 2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 400.00
(2)华丰物流公司
富悦公司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华丰公司,华丰公司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400.00
贷:财务费用 2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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