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一般计税法视同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的核算 课件(共20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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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一般计税法视同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的核算 课件(共20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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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1.6 一般计税法视同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
的核算
一、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企业如果发生下列行为,虽然没有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者是无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按规定都应视同销售并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销售额确定方法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会计核算
货物视同销售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从整个公司角度看,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所有权并未转移,且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从税法角度看所有权发生改变,但并无经济利益流入,或者虽可能发生经济利益流入,但难以可靠计量,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余5种情形,要么引起资产增加,要么引起负债减少,这是经济利益流入的结果,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会计上因为减少了对职工的债务,因此,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例】凤祥公司因建造职工浴室,将自产产品钢材转用于在建工程,该批钢材的实际成本为250 000元,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为3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职工浴室 339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讫 3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000.00
【例】大马公司以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30 000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40 000元。
这里的产品,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也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直接减少库存商品。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5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200.0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此类业务,产品所有权属已经转移,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计交增值税。货物对外流出,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发生,另外,对外捐赠并无经济利益流入,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结转。
【例】华厦公司将成本为100万元的自产货物对外捐赠给公益单位,该产品的市场价格2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 260 00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0 000.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①具有商业性质的非控股投资:相当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换出的资产和换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确认收入,计交税款。
【例】紫云公司以自产的一批产品对桑达公司进行投资,占对方公司股份的8%,该产品的成本为2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投资双方此前无关联关系,交易具有商业性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桑达公司 3 39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00
②不具有商业性质的非控股投资,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交税款。
【例】紫云公司以自产的一批产品对天地公司进行投资,占对方公司股份的5%,该产品的成本为140万元,不能取得市场公允价值,交易不具有商业性质。税务机关确认该产品的计税价格为20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天地公司 1 660 000.00
贷:库存商品 1 4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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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货物的行为。
企业如果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销售额与收购旧货金额不得相互抵减。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大通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批产品,产品的市场不含税价格为5 000元,收回的旧货作为材料处理,以1 000元回购。大通公司共收到4 800元。
借:银行存款 4 650.00
原材料 1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
三、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购销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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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大通公司采取与客户签订合同,确定以自产的产品换取对方的原材料,双方交易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均为13%。双方货物均已发送,款项均已收付。
借:原材料 1 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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