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增值税法规解析 课件(共67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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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增值税法规解析 课件(共67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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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7张PPT)
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任务一
增值税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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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学习目标】
通过对增值税实务的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增值税法律知识,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会计核算,掌握增值税实务操作技能。
【能力目标】
能准确计算增值税税额;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妥善管理;能正确进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能办理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重点难点】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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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任务导入
基础资料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重庆正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任乾坤。
企业地址及电话:重庆市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88号,68465555。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银行九龙园区分理处,021002220。
税务登记号:11000000011。
二、经济业务
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收政策,会计核算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2016年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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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任务导入
(1)8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建筑公司机械设备3台并收讫全部货款,每台不含税售价80 000元,本月发出货物,另向购买方收取优质服务费4 680元。
(2)本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制药厂销售大型机械设备1台,含税金
额为561 600元。合同规定购买方9月、10月、11月和12月份每月支付货款140 400元。
(3)当年3月份委托某机械专营商代销8台小型机械设备,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价格3 510元对外销售,双方按该价格结算,本企业另外向机械专营商支付5%的手续费。产品于3月初发给该专营商,到本月止仍未收到代销清单。
(4)将新研制的1台机械设备作为投资,投入到一家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本月已运抵接受该投资的公司。该设备尚无同类型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已知账面成本为32 000元。
(5)进口原材料1批,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140 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3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发生不含税运费4 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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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任务导入
(6)在国内采购原材料1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8 500元,货款已经支付,防伪税控发票尚未通过认证。已知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成本利润率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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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任务导入
任务:
根据以上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并填制记账凭证。
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
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填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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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1.1 增值税的含义及特点
一、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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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使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特点。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近几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已扩展到全国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正式取消营业税。取消营业税。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正式取消营业税。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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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增值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增值税根据普遍征税的原则,征税对象涉及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各种服务业,甚至农业。
(二)价外计税,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即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款项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在计算本环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款时予以抵扣,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
(四)实行多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上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一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最终进入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收一种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也不是只征一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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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1.2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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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1.2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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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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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如下。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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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
会计核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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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二)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对专用发票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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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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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
1.一般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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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特殊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3年5月1日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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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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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四、一般纳税人的登记及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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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一)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特殊规定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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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其他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对提出申请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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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四)不办理资格登记的情形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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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1.3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征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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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一)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接收来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的“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 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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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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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销售服务
邮政服务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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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销售服务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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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销售服务
建筑服务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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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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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7.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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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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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进口货物
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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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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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七)相关政策
1.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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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七)相关政策
1.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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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2.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界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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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例2-1·多选题】下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运输服务
B.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湿租业务
C.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代理业务
D.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E.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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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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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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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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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上述10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做此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1)(2)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如上述(4)~(9)的几种情况就属于此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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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例2-2·单选题】下列行为中,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是( )。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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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在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由于对货物销售全面实行了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实行营业税,以及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行为和混业经营等税收概念。2016年“营改增”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不复存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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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例2-3·多选题】下列业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 )。
A.手机制造商销售手机,出租仓库
B.软件厂销售软件并同时收取安装费、培训费
C.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转让自用过的二手车
D.餐厅为现场餐饮消费的顾客提供销售香烟
E.服装厂为航空公司设计并制作工作服
【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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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四、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一)兼营的含义
所谓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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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四、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二)兼营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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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分别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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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例2-4·多选题】下列业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  )。
A.手机制造商销售手机,出租仓库
B.软件厂销售软件并同时收取安装费、培训费
C.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转让自用过二手车
D.餐厅为现场餐饮消费的顾客提供销售香烟
E.服装厂为航空公司设计并制作工作服
【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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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1.4 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低税率档次,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为了适应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两类的情况,故对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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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一、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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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一、税率
【例2-5·单选题】某农机厂下列行为实行增值税11%低税率的有( )。
A.销售自产的农机整机
B.受托加工农机整机收取的加工费
C.出租自产农机收取的租赁费
D.为客户提供咨询收取的技术咨询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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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便方式,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准许抵扣进项税,也不允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特定货物,确定征收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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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一)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特殊情况除外,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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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二)5%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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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二)5%征收率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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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二)5%征收率
( 9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0)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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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二)5%征收率
2.小规模适用征收率为5%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个体工商户)。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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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征收率
(二)5%征收率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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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1.5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等优惠政策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其他优惠政策,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免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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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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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三)饲料、制种的优惠政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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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另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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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省、自治区、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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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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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例2-6·单选题】下列业务中,应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  )。
A.缝纫
B.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C.房地产主管部门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D.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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