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公文概述 课件(共34张PPT)-《公文写作》同步教学(高等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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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文概述 课件(共34张PPT)-《公文写作》同步教学(高等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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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概述
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它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特定文书。
公文概念
按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文主要指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级机关要规范使用的文种。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我国现行党政公文为:
命令(令)、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共15种。
这15种公文称为规范性公文,它们在版面格式、传递方向、使用范围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广义的公文,泛指机关单位处理公务的所有文书。
除新《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规范性公文之外,也泛指机关单位的常用应用文,主要包括:
规定、办法、章程、细则、制度、守则、公约、计划(包括纲要、规划、工作要点、安排、方案、预案、打算、设想等)、总结、调查报告、简报、述职报告、会议记录、讲话稿(包括开幕词、闭幕词、欢迎词、欢送词、欢送词、祝福词)以及技术鉴定书、说明书、投资预测合同书等。
通常称以上各类公文为日常事务性公文。
不管是规范性公文,还是日常事务性公文,作为公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公文必须由法定作者制发。
(2)公文必须按规范体式制发。
(3)公文必须按法定程序制发。
(4)公文必须是为公务活动制发。
公文特点
作者的法定性
体式的规范性
语言的庄重性
处理的程序性
法定的权威性
职能的工具性
公文的特点
公文作用
领导与指导作用(传令)
规范与约束作用(明法)
宣传与教育作用(宣教)
联系与沟通作用(纽带)
凭证与依据作用(凭籍)
公文的文稿
公文的文稿是在公文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稿子,包括草稿和定稿两种。
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以及效用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1)草稿
指草拟成文的未定稿,包括有讨论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草稿、修改稿等多种形式。
供讨论、征求意见和修改审核使用。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如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
指已经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即已经过机关领导人审核并签发,或经正式会议讨论通过或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文稿。
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定稿已经确定,如不经法定责任者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再对其进行修改,否则无效。
公文的文本
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公文的文本主要有:正本、副本、存本、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和不同文字的稿本。
(1)正本
指根据定稿制作的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
正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
(2)副本
指再现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副本与正本在内容上并无区别,只是作用不同。副本的作用主要代替正本供传阅、交流、参考或备查使用。
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在效用方面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作为复制件(抄本、复印本)的副本,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3)存本
存本是发文机关留存的与正本内容和形式完全一致的公文文本。
存本应与定稿及有查考价值的草稿一起保存,并立卷归档。
存本的留存分数视需要而定,有的留存一两份,有的留存三五份。
存本的作用主要是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当发生疑问时,把它与定稿对照,可分清内部责任。把它与正本核对,可分清外部责任。
(4)试行本
试行本是指制发机关认为公文内容不十分成熟,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检验,再行修订时所使用的。
试行本主要用于法律、法规类公文。
试行本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
试行本的试行期不宜过长,试行期间应认真试行,不断总结,及时修订。
经过修订后的文本一旦生效,试行本即作废。
“试行”的标注方法:
一种方法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一种方法是直接在标题中标示出“试行”二字。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5)暂行本
暂行本的性质与试行本一致,是暂时实行的文本。
在公务活动中,应当对某些问题做出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又不宜做出正式规定时,往往以“暂行”的方式制发公文。
暂行本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应当认真执行。
这类公文的标注方法:
一般是在标题的文种前加“暂行”两字。
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也可以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暂行”字样。
如《中国共产党……条例(暂行)》
暂行本的暂行期一般比试行本的试行期长,有的暂行期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但作为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实际不断总结,及时修订。
(6)修订本
一些已经发布生效的公文,在施行一定时期以后,公文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修订补充。这种对已经发布生效的文件,在实行一定时期以后进行修改订正再行发布的文本,称为修订本。
修订本具有法定效用。
修订本需要作出稿本标记,可在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从修订本发布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失效。
(7)不同文字稿本
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制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稿本。
如: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为方便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发文时,往往是同一份公文同时制发汉语文本和某个少数民族语言的文本。
如:在国家外交工作中,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同一份公文同时制作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
不同文字所形成的内容相同的稿本在效用上相同。
公文种类
公文的分类是按公文外延所覆盖的不同,把公文分为不同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公文,具有不同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在公文格式、文稿撰写、公文办理及公文管理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公文的分类标准不是单一的,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公文分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基本公文分类方法,主要是:
从公文的行文方向(关系)分类:
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1.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公文。
包括报送给上级领导或更上一级的领导机关的公文。
包括报送给对本单位有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的公文。
如: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给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委、办、厅(局)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报送的请示、报告等,都属于上行文。
2.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发送的公文。
所谓不相隶属机关主要是指在领导关系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关系上没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如:中共中央各个部门之间,各个县委之间,县人民政府之间,都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都是同级机关。
如:省军区和省人民政府之间,大学和大学之间,也没有领导和被领导、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是一些不相隶属的机关。
上述这些机关在相互联系或协商工作时,一般适宜使用“函”来行文。
3.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公文。
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
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责任的行文。
如:国务院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发的文件。国务院各部、委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口的有关委、厅(局)、办等所发的文件,都是下行文。
从公文的来源分类
公文分为发文和收文。
1.发文
凡是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是发文。
包括发给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的公文,又包括发至本机关单位内部机构的公文。
发给上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下级机关的公文称为外发公文或外发文。
发至本机关单位内部机构的公文称为内发公文或内发文。
2.收文
凡是本单位收到的由外部单位制发的公文统称为收文。
包括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外来的公文,如命令、决定、通知、批复、函等。
包括下级机关呈报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从公文的使用范围分类:
分为专用公文和通用公文。
1.专用公文
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特殊需要而专门使用的公文。
使用范围限定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如外交、司法、科技、军事等专业领域。
专用公文包括外交公文、司法公文、科技公文、军事公文、会计公文等。
如:向其他国家递交的国书、备忘录,司法程序中使用的起诉书等。
专用公文有特定的格式和处理要求,有很强的专业性。
2.通用公文
通用公文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公文。
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规范性公文。
包括计划、总结、调查报告、讲话稿、简报等日常事务性公文。
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章程等法规性公文。
这些公文不仅仅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连那些具有专门职能的外交、司法部门等也都同样使用。
从公文的涉密程度分类:
按照公文是否涉密,可以把公文分为保密公文和普通公文。
1.保密公文
保密公文是指党和国家根据文件内容划定了秘密等级的公文。
这类公文因其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目前,我国公文按涉密程度的不同,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级别。
绝密公文是指涉及党和国家最核心的机密内容的公文,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最为严重的损害。
机密公文是指涉及党和国家比较重要的机密内容的公文,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比较严重的损害。
秘密公文是指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内容的公文,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普通公文
普通公文是指基本不涉密,可以在本机关内部公开,或向国内外公开发布的公文。
这类公文按阅知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组织内部公文、限国内公开的公文、对国内外公开的公文三种。
组织内部公文,是指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专业系统范围内使用的公文。其内容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含有机关和系统内部的情况、信息数据等,不宜对社会公开,只限于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部阅知。
限国内公开的公文,是指内容虽不涉密,但不宜也没有必要向国外公开,仅在国内公开发布的文书。
对国内外公开的公文,是指内容不涉及秘密,可直接向国内外发布的文书。
从公文的紧急程度分类:
公文分为特急公文、加急公文、平急公文和常规公文。办理时限可以是
3天、5天、7天。常规公文不设时限。
1.特急公文
特急公文是指内容特别重要而且特别紧急,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形成和处理的公文。如灾情报告、战争情报等。
2.加急公文
加急公文是指内容重要且紧急,要求迅速形成和处理或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公文。
3.常规公文
常规公文是指可以按正常的速度、程序形成、运转和处理的公文。
按照发文机关的性质分类:
把公文分为党内公文、行政公文、群团公文等类型。
1.党内公文
党内公文是指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制发的公文。
2.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机构制发的公文。
3.群团公文
群团公文是指各级各类群众团体组织制发的公文,如文联文件、各学会文件等。
公文的行文规范
公文的行文规范,内容包括:
行文关系
行文方向
行文规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规范的制发公文,必须:
1.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2.根据行文关系确定行文方向。
3.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
机关的行文关系从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可分为:
(1)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被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使用“上行文”、“下行文”。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使用“上行文”、“下行文”。
(3)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是不相隶属关系,使用“平行文”。
(4)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使用“平行文”。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
根据机关之间不同的行文关系,可将机关的行文方向分为:
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根据行文方向,行文方式可分为:
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接行文。
(一)下行文:
根据发文的不同目的和要求可以把下行文分为:
1.逐级下行文:指采取逐级下达或者只对直属下级机关下达的一种行文方式。
2.多级下行文: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下达几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直达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下行文:指党政领导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直接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行文方式。

(二)上行文:
根据发文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把上行文分为:
1.逐级上行文:指下级机关直接向直属上级领导机关发文的一种行文方式,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多级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属上级机关或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发文的一种行文方式。
3.越级上行文:指在非常必要的时候,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中央直接行文的一种行文方式。
(三)平行文:
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方式。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行文的总体要求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3.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4.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5.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6.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的规则
1.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联合行文的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2)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2.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的规则:
(1)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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