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章 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课件(共60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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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学习目标】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标志等技术规范;
熟悉危险货物的定义、分类特性和运输规则;
掌握国际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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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危险货物的概念
9.1.2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9.1.3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特性
9.1 危险货物基础知识
1. 危险货物的定义
(1)危险货物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可以是物质或物品,比如:火药是一种物质,但装进枪支以后就变成了一种物品。
严格地说:危险货物就是进入了运输途径的危险品。
DANGEROUS CARGO----HAZARDOUS
9.1.1 危险货物的概念

(2)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9.1.2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危险货物装运规定
直到19世纪末,海运大国如英国都是禁运危险货物的。
第一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14)原则上禁运危险货物,但对哪些是危险货物,则明确可由缔约国政府决定,并要求缔约国政府对危险货物的相关事项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条件下,危险货物的运输是被允许的。

目前国际社会中对危险货物管理的权威机构和相关规则:1、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1965年通过,第31套修正案已于2004年1月1日在全世界强制实施。2、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 CETDG《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案》(橙皮书)——各种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的最低标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事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914年通过,最早的海上安全国际公约。1960年首次单独设立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1974年,SOLAS公约得到进一步修改,使第Ⅶ章不仅适用于公约所适应的一切船舶,也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1979年11月,中国加入SOLAS 1974。1980年5月25日,SOLAS 1974生效。1986年7月1日,SOLAS 1983修正案生效。SOLAS 1983修正案中将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分为三大部分:A部分为 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运;B部分为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C部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借助于SOLAS 1974第Ⅶ章予以强制执行。2.危险货物的装箱要求
集装箱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证明书》;
● 集装箱清洁、干燥,适合装货;
● 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包装要求,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 每票货物应有危险货物申报单;
● 不做拼箱,一般箱内不能放普通货物,确有需要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危险货物不得装在普通货物的下面,并应装于箱门附近;各种性能不同的危险货物或与危险货物性质不相容的货物禁止同装一箱;
● 不做直接换装(Cross Docking);
● 包件装箱正确,衬垫、加固合理;
● 装载后,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在集装箱外部每侧粘贴危险货物类别标志。
3.化学品的登记
CAS登录号(CAS Registry Number,CAS Number)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CAS)负责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化学物质分配的唯一登记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允许用CAS号检索。该号是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是某种物质如化合物、高分子材料、混合物或合金等以及生物序列(Biological Sequences)的唯一数字识别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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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中把危险货物按具有的
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
第1-6类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
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9.1.3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特性
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危第三类易燃液体险第四类易燃固体和物质货第五类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物第六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类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注意:危险货物的分类号码不表示危险程度的次序
9.2 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9.2.1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1.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作用与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作用
1)防止因接触雨雾、阳光、潮湿空气和海水及其杂质,使物品变质,或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而造成事故。
2)可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受的碰撞、震动、摩擦和挤压,使其在包装的保护下处于完整和稳定状态,从而保证安全运输。
3)防止因货物撒漏、挥发以及与性质相抵触的货物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或污染运输设备及其它货物。
4)保证货物装卸、搬运操作便利,并便于堆存、计数。
5)有利于船舶舱容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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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装的作用
(1)常规包装
(2)中型散装容器代码与标记
(3)大宗包装的标记
(4)货物运输组件是指集装箱、公路货车、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铁路罐车等。
(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一般要求
1)包装的材质和类型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
2)包装应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住水路运输的一般风险(危险货物包装性能试验证明);
3)包装的封口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4)内、外包装之间应有一定的衬垫(减震、填充和吸收材料);
5)包装应能承受一定范围内的温湿度变化;
6)包装的重量、规格和形式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2. 包装的类别
(1)包装是指容器及其为形成盛装功能所必须的任何其他构件或材料。
(2)包装是指运输中其外面需要外包装的包装。
(3)外包装是指复合包装或组合包装的外部保护及其吸附性材料、衬垫材料,以及为保持和保护内容器或内包装所需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
(4)组合包装是指为了运输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内包装按要求紧固在一个外包装内的而组成的包装组合。
(5)复合包装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充灌、贮存、运输和卸空始终是一个整体。
(6)可移动罐柜是指金属质的,其容量在450升以上,配备有减压、隔热、测量、通风、装卸等装置的,可整体装卸的容器。
(7)散货包装是指无任何中间包装形式下装入固体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
(8)大宗包装:由装有物品或内包装的外包装组成的包装,设计上适合机械装卸、净重超过400Kg或容量超过450L但不超过3m3。
(9)中型散装容器:刚性或柔性的可移动包装。
(10)货物运输组件:系指集装箱、公路货车、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铁路罐车等。
包装术语
按包装能够承受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来划分:
包装类I :适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 :适用于具有中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I :适用于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注意:*第2、6.2、7类危险货物除外
*第1类爆炸品、第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应使用包装类II。
有效封口:不透液体的封口
气密封口:不透蒸气的封口
牢固封口: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操作中不致漏出的封口。(封口的最低要求)
包装类型代码与标记
常规包装类型代码与标记
大宗包装代码与标记
中型散装容器代码与标记
可移动罐柜的标记(标牌)
多单元容器的标记
压力容器的标记
盛装第6.2-A类物质包装的标记
(1)常规包装类型代码与标记
不适用:
压力容器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
净重大于400KG的包件
容积超过450L的包件
1)包装类型代码
——包装代码从左至右依次由下列符号组成:
一个表示包装种类,如圆桶、罐等的阿拉伯数字;
一个或多个,用于表示材料性质,如钢、木材等的大写拉丁字母,
一个表示包装归属种类内某一类型的阿拉伯数字。
——对复合包装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应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依次使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第一个字母表示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表示外包装的材料。
——在包装代码后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救助包装。"V"表示特殊包装。“W”表示等效包装。
表示包装种类的阿拉伯数字
1 圆桶
2 术制琵琶桶
3 罐
4 箱
5 袋
6 复合包装
用于表示材料种类的大写字母
A 钢(各种类型和表面处理)
B 铝
C 天然木材
D 胶合板
F 再生木
G 纤维板
H 塑料材料
L 纺织品
M 纸,多层的
N 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P 玻璃、陶瓷和粗陶瓷
类型代码举例
6HA1 :
6表示复合包装
A表示外包装材料为钢
H表示内容器材料为塑料材料
2)包装的标记
每个根据本规则要使用的包装,应带有持久、清晰的标记,其位置和尺寸应容易看到。对于毛重超过30kg的包装,其标记或复制标记应在包装的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12mm, 30L或30kg或更小的包装,其标记的高度至少要有6mm,对于5L或5kg或更小的包装,其标记应为一种适当的尺寸。
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依次由下述符号表示:
(a) 联合国包装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符合《国际危规》中的有关要求。对于模压金属包装,可用大写字母“UN”作为符号来替代上面的联合国包装符号。
(b)表示包装类型的指定代码。
(c)由两部分组成的代码:
l 表明其设计类型已顺利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字母:
"X"表示包装类I、II和III
"Y"表示包装类II和III
"Z"仅表示包装类III;
2对于拟盛装固体物质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则标明以公斤所表示的最大总重;对于液体,则是相对密度,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数,如果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免除此项。
(d)使用字母“S”表示用于盛装固体或内包装的包装;盛装液体的包装使用精确到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包装(组合包装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e)包装制造年份的两位数字(取生产年份的后两位)。1H和3H型包装应正确标出包装的制造月份,
(f)批准国所分配的用于国际交通中机动车辆使用的标记符号,如CN(中国)。
(g)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识别标志。
标记示例
1A2/Y150/S/83 /NL/VL825
表示盛装固体或具有内装的可拆卸桶顶的新钢桶,适合包装类II、III,最大总重量150公斤,1983年制造,批准国为荷兰
u
n
1A2/Y/100/83 /NL/VL825
表示盛装相对密度不超过1。2的液态物质的可拆卸桶顶的钢桶,适合包装类II、III,包装通过的实验压力为150KPA,1983年制造,批准国为荷兰
u
n
(2)中型散装容器代码与标记
须具有清晰耐久的标记,字母、数字、符号高度不少于12mm。
1)中型散装容器的代码系统
中型散装容器代码包括规定的两个阿拉伯数字,然后接一个或多个大写字母(当在具体小节中列明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的类型)
A钢(所有类型及表面处理)、B铝、C天然术、D胶合板、F再生木材、G纤维板、H塑料材料、L编织物(纺织品)、M多层纸、N金属(除钢和铝之外)
对于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上依次标上两个拉丁文大写字母。第一个母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外包装的材料。
2)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
中型散装容器标记表示该容器的设计类型己顺利通过试验并已满足有关要求。
标记内容
中型散装容器应具有通用的基本标记,标记应清晰、耐久,并应依次显示下列内容:
(a)联合国包装符号
(b)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类型的代码;
(c)适用的包装类代号;
(d)生产年、月(最后两位数字);
(e)批准国代号;
(f)生产厂符号及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识别标记;
(g)以公斤(kg)表示的堆码试验负荷,如不能堆码应写上数字“0”;
(h)所允许的最大总重,对于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标明以公斤(kg)表示的最大允许负荷;
标记举例
11A/Y/0289/NL…007/5500/1500
该标记的含义为:钢制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采用重力方式卸货,造用于包装类II和III的物质,1989年2月制造,批准国为荷兰,生产厂是……(厂名),识别系列号为007,堆码试验负荷为5500公斤,最大允许总重为1500公斤。
u
n
(3)大宗包装代码与标记
不适用:
第2类,除了包括喷雾器在内的物品
第6.2类,除了联合国编号为3291的医用废物
第7类用于盛装放射性材料的包装
1)大宗包装代码
用于大宗包装的代码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
(a)两位阿拉伯数字:
50表示刚性大宗包装;
51表示柔性大宗包装;
(b)表示材料性质的大写拉丁字母。例如木制的,钢制的等,应采用《国际危规》第6.1.2.6中所列明的大写字母。
大宗包装的代码后接字母"W"时,表示该大宗包装是等效大宗包装。
2)大宗包装的标记
每一大宗包装均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贴有永久性易于辨认的标记,标记符号依次为:
(a)联合国包装符号:
对采用打印或模压方法进行标记的金属大宗包装,也可以使用两个大写字母“UN”来替上述符号;
(b)代码“50”代表刚性大宗包装,"51"代表柔性大宗包装,其后接大宗包装的材料类型;
(c)该设计类型被批准适用的包装类大写识别字母:
X表示用于包装类I,II,和III;
Y表示包装类II或包装类III;
Z仅表示包装类III;
(d)生产年月(最后两位数字);
(e)授予该标记的国家,使用机动车国际交通识别符号表示;
(f)生产厂的名称或符号及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大宗包装的其他识别标记;
(g)以公斤(kg)表示的堆码实验负荷。对于设计上不能堆码的大宗包装,应写上数字“0”;
(h)以公斤表示所允许的最大总重。
大宗包装的标记实例
50A/X/05 96/N/PQRS/2500/1000
该标记表示适用于堆码的钢制大宗包装,适用于包装类I、II、III,1996年5月生产,标记授予国家为荷兰,堆码负荷为2500kg,最大总重为1000kg。
u
n
(4)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1)载运非气体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2)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每一种允许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最大允许负荷
3)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 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每一种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允许装运的每一种冷冻液化气体的标准维持时间
3. 包装的管理
(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由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
(2)危险货物生产厂,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按《国际危规》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并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海运出口危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书”。
(3)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到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4)包装检验证书有效期按包装型式分为一年半、一年和半年。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盛装固体货物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半,盛装液体货物一般为一年;如盛装腐蚀性货物(第8类货物及带有腐蚀性付标志的货物),从货物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其它包装容器有效期为1年;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装运出口完毕。若超出证书有效期,须申请商检机构重新检验。
(5)压力容器的检验与发证由国家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应持有国家规定的部门检验出具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其他包装容器的检验由商检机构负责。
(6)改变《国际危规》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型式和规格,必须事先向海事部门提交实施改变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说明改变原包装理由及新包装性能、效果、实验标准、方法等资料。改变后的包装,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技术检验部门按《国际危规》的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证明在船舶安全载运和防止海洋污染要求等方面达到等效包装要求的,方可使用新包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海事部门不予放行。
(7)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应按要求进行标记,并显示正确的标记和标志。
(8)托运人在托运包装危险货物过程中,应认真查验危险货物包装情况,若发现包装破损、渗漏,应及时更换,不得使破漏的包装上船。海事部门在管理中,凡发现装船时包装不符合《国际危规》要求的,或认为对安全构成影响的,无论其包装检验证书有效如何,海事部门都将不予放行。
(9)装运危险货物的中型散装容器,应经海事部门认可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经船检部门检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经商检部门检验。
9.3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9.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条例全文包含: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至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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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条例对公安和交通部门运输管理职责的规定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卫生、环保、安全生产
监督、交通运输、公安和质量检验等国务院10个部门的安全管理职
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
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方法做了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
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
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
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2.危化条例对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和从业资格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
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
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
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
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
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3.危化条例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般要求(3条)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
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
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
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
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
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
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
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化条例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定(11条,新增8条)
涉及沿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内容是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通过水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
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二条是有关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定的内容: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
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
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
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5.危化条例对内河运输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
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
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
实施。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
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
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
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
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6.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求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 按
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 验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采取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 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 槽罐以及其 他容器应当 封口严密,能 够防止危 险
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 以
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 险化学品的驾驶人 员、船员、装 卸管 理 人员、押运 人员、申报 人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 其
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
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 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 运
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7.危化条例关于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政策的调整
2011年3月2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我国内河
运输危险化学品政策迎来新的重大调整。
原条例规定严禁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
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出发点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规定
过于绝对,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导致生产经营所需
的大量危险化学品只能通过道路运输,不仅给企业造成困难和不便,
而且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新条例着眼于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并且较为
严密的机制,既能满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内河水环境安全需要,也
能顾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新条例没有绝对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危险化学品,也没有明确放开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是规定由交
通运输部等4部门制定禁运目录。
为从制度层面全面系统建立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机
制,条例还补充规定了运输企业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
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
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有关管理要求等。
8.禁运目录制定工作(即落实危化条例第54条)情况
根据危化条例规定和部分工要求,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从2011年5月
开始启动禁运目录制定工作。
已做工作:会同环保部、工信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召开三次会议,
组织了两次调研活动。这期间成立了禁运目录部际工作组,制定并
印发了《禁运目录部际工作组工作规则》、《禁运目录制修订办法》
等,提出了丙烯晴、黄磷等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调研报告和禁运目
录制定原则及草案,并对禁运目录制定原则和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
工作效果:各部门专家和代表对禁运目录制定原则和草案分歧较大、
难以统一。工信部专家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开展危险化学品
运输;而环保部专家则认为,为保证饮用水安全,最好任何危险化
学品都不要运。我部内部意见也不完全一致。
9、国外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情况
欧洲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主要是通过ADN进行的。ADN禁止内河运
输危险货物的范围主要有2种规定形式,第一种是规定禁止以任何载
运形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范围,只有14种。第二种是规定禁止以
散装形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范围,品种数量较多。
美国法规不禁止船舶(没有区分海上或内河)载运剧毒化学品,但
对积载方式有要求,例如规定剧毒化学品氰化钠(UN1689)可以载于
甲板上或舱内,但必须与酸性物质隔开;再如规定剧毒化学品异氰酸
丁酯(UN2485)只能载于甲板上,但必须远离生活区。CFR33对美国
内河(包括密西西比河)运输危险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每艘船舶装
载超过1吨的2.3项危险品(有毒气体)或超过20吨的6.1项危险品(毒性
物质)应向港口当局报告。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特别限制。
10.加强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进展与计划
随 着危险货 物运输5个国 家强制性 标准的发 布, 加强标准 的宣贯工 作, 为
全面实施做好准备,包括举办培训班、印发相关文件和宣贯材料等。
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的
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定水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正在组织对《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上网征求修订意见。
为配合危化条例贯彻实施,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
织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为推进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制定工作,交 通 运 输 部 水 运 局 拟对列入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少数内河禁运品种如丙烯腈、黄磷、硫酸
二甲酯、液氯和TDI等进行内河适运性研究评估,对通过评估者准予其开展
内河运输试运行。
也称安全数据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SDS),欧盟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SDS也被称作材料安全数据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即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SDS与MSDS 两种缩写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我国在2008年前的标准GBT16483-2000中称为CSDS,2008年重新修订的标准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中,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了统一,缩写为SDS。
9.3.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除非《IMDG CODE》中另有规定,一切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应以耐久的标志或标志图案明确表明该危险的特性,应做到使其在海水中至少浸泡( ),其标志或标志图案仍清晰可辩。
A. 4个月 B. 3个月 C. 2个月 D. 1个月
2.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油漆、清漆属于( )类的危险品。
A.爆炸品 B. 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有毒物质
判断:
1. 液体危险货物的闪点越低,说明其危险性越大。( )
2. 在国际海上集装货物运输中,冷藏货物装箱期间,承运人应保持冷藏装置在正常运转,以达到装载冷藏货所要求的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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