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增值税法与纳税实务 课件(共71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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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 增值税法与纳税实务 课件(共71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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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 增值税法与纳税实务
掌握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基本内容,特别是税制三要素的相关规定;
重点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了解出口退税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知识目标】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所谓增值额,从理论上讲:就是商品销售收入额或劳务收入额扣除生产资料消耗或物质消耗后的余额。
一、增值税基础知识认知
对增值额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某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扣除外购商品额(相当于物化劳动的价值)后的余额。它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2.从一个商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来看,增值额是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的最终销售额。
2.增值税的特点和作用
(1)增值税的特点
①增值税既保留了传统流转税“道道征税”的长处,又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问题。
②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稳定,不会随流转环节的增减而变化。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作用
①增值税能够适应经济结构的各种变化,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②增值税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社会资源依照失常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
③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国际经济交在和维护国家经济权益。
3.增值税的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
它是指允许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价值以及同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其增值额部分实际仅限于消费资料(生产资料不征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它是指允许在销售收人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价值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其增值额部分相当于国民收入。
(3)生产型增值额
它是指允许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价值,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部分,其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4.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直接计算法
①加法
即将构成增值额的各个项目相加,得出增值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增值税税额。
②减法
即从销售额中减除非增值项目的金额,其余额作为增值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增值税税额。
(2)间接计算法(以扣税法为例)
这种方法是先按商品销售收入来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整体税额,然后扣除非增值项目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5.我国增值税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委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也不包括无形资产。
“有偿”不仅仅是指从购货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委托者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进口货物
(四)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交通运输业。
(2)邮政业。
(3)电信业。
(4)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五)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六)混合销售
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所从事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举例说明。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兼营销售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举例说明。
说明: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异同点
(八) 其他应征增值税的业务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如数上交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其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从事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另外税法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分析:我国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注:有关个体工商户和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的规定。
三、税率
(一)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1.基本税率17%
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2.低税率13%
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2)自来水、暖气、热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
3.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和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和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为6%。
4.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是指各类出口的货物。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如黄金、铂金、稀土金属矿、原油、原木、天然石墨、山羊绒、鳗鱼苗、某些援外物资等)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等)除外。其中,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思考:零税率与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3%
(三)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规定以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的税率适用
(略)
五、税收优惠规定
(一)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减免税规定
1.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减免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②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④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
⑤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2. 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④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⑥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
(1)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八、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1.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如进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范围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包括消费税税额在内: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⑤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纳税人进口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应纳的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当回其机构所在地补开。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没有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之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之日起15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十、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
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
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
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
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
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
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
额进行退付。
1.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
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
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
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1)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③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④特定出口的货物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
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3)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①原油;
②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3.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现行出口退税率主要有5%、9%、11%、13%、14%和17%六档。
出口企业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4.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科、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例6: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人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 (l7%-13%)
=8(万元)
(2) 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17- 60-5=-48(万元)
(3)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
(5)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
(6) 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2(48-26)万元。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3%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3%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十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专用发票的定义
2.专用发票开具的信息化
3.专用发票的联次
4.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
5.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
6.领购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7.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
8.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
9.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0.开具规范
11.销货清单的开具
12.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
13.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
14.报税
15.认证抵扣
16.丢失的处理
17.违章处罚
增值税税制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本章小结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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