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税法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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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税法
知识目标  理解关税的概念和分类。  掌握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进出口税则等基本税制要素。  熟悉关税的征收管理。能力目标  能够掌握关税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  能够掌握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导入我国最早的关税与最早的海关关税起源于春秋时期,当时叫做“关市之征”,就是国家规定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要进行检查和征收赋税,据《周礼·天官》记载:“关市之赋以侍王之膳服。”当时周代中央征收赋税,关市税是其中一种,直接归王室使用。虽然关税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但我国最早的海关却到清初才出现。康熙二十四年,当时清政府刚刚解除海禁,为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贸易口岸设置了4个海关,以管理来往商船,负责征收赋税,其中以广东的海关最为重要。但由于西方殖民者多年来经常进行违法贸易,到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决定撤销其他口岸,只设粤海关。粤海关就成为100多年来唯一的海关,也为中国政府关税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境”指关境,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使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如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就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时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关税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从而形成不同的类型。
1.按征收目的划分
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按征收对象划分
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3.按计征方式划分
可分为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关税。
4.按税额制定主体划分
可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税。
二、关税的分类
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要素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1.关税税则和税目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2.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① 最惠国税率 ② 协定税率 ③ 特惠税率④ 普通税率 ⑤ 关税配额税率
(2)出口关税税率
(3)特别关税
① 报复性关税 ②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4)保障性关税
三、税则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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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定
为了正确判断进口商品所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应确定进境货物的原产国。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3)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正常情况下,一般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3.暂时进境货物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7.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未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相关费用的计算
1.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1)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2)陆路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3)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物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3.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课堂训练5.1】
腾达外贸公司从钢铁厂购进钢铁废料600吨,直接报关离境出口。钢铁废料出厂价每吨4 000元,离岸价每吨700美元(汇率1∶6.8)。假设出口关税税率是30%,计算该批钢铁废料应缴纳的关税税额。
解析:出口关税完税价格 = 700 × 600 × 6.8÷(1 + 30%) = 2 196 923.07(元)
出口关税税额 = 2 196 923.07 × 30% = 659 076.92(元)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税率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滑准税税率
【课堂训练5.2】
某市广播局经批准从国外购入广播级录像机两台,每台完税价格2 300美元,已知录像机关税税率为:每台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2 000美元,执行单一从价税,税率为30%;每台完税价格高于2 000美元执行复合税,即每台缴纳人民币4 374元,再加上3%的从价税,当日外汇牌价1美元兑换7元人民币。
解析:应纳进口关税 = 4 374 × 2 + 2 300 × 7×3% × 2 = 8 748 + 966 = 9 714(元)
【想一想】
在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应如何计算关税完税价格、应纳关税、应纳增值税以及应纳消费税?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自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可予暂免税。
(6)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7)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如有下列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善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可以免税。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10)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如对进出口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减免关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的管理,并进行减免税统计。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针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我国已加入WTO,为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予以废止,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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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税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行邮税的纳税人是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现行行邮税的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书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一、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办理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五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 = 滞纳关税税额 × 滞纳金征收比例 × 滞纳天数
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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