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4张PPT)项目六 关税税法与纳税实务【知识目标】了解关税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掌握关税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等方面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一、关税基础知识认知1.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2.关税的特点(1)关税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2)关税具有涉外统一性,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3)关税由海关机构代表国家征收(4)关税对货物或物品在进出国境或关境时实行一次课征制3.关税的作用建国以来,关税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经济调节作用(3)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和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征税对象三、纳税义务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社会团体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四、税率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①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③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协定税率特惠关税——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在国际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暂定税率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特定货物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对于进口货物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采用“从低适用原则”关税配额税率,即一定数量内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20%—50%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2.出口货物的税率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4.原产地的规定(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五、税收优惠(一)法定减免1.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2.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下列进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3.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可以免征关税:(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2)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3)软件企业进口的。(二)特定减免(三)临时减免六、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征收办法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以从价征收的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计算应纳税额。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税率(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①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海关审定方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要求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②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依次以下列价格固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其他合理方法③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暂时进境货物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留购的进口货样等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①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0.3%计算保险费。②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l%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③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2.从量征收办法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以从量征收的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数量、原产地、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办法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征收办法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现行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七、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非贸易性进境物品(行李和邮递物品)的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合并为进口税,简称“行邮税”,由海关依法征收。行邮税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进境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进口税税额=应税进境物品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八、关税征收管理1.关税缴纳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关税的强制执行(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关税退还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4.关税补征和追征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根据《海关法》 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关税纳税争议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掌握关税的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2.掌握关税的税额计算,主要是进口环节的三税要同时考虑。3.熟悉关税的征收管理。本章总结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