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1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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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课件(共1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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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 源 税 类
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基本内容。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纳税人。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算方法。能力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原理。  能够解决征纳工作中的问题。案例导入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我国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日、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大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我国资源税多年来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
【提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相关链接】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办法如下: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则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时,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课堂训练8.3】
某市一家企业坐落在该市市中心繁华地带,其土地使用证书明确记载该商场占用土地的面积为2 000平方米,经确定该地区适用税率为年税额5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 = 2 000 × 5 = 10 000(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纳税。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3.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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