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资源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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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资源税法 课件(共17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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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 源 税 类
知识目标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基本内容。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纳税人。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算方法。能力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原理。  能够解决征纳工作中的问题。案例导入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我国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日、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大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我国资源税多年来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有限。我国资源税采取列举法征收,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种资源产品列入了征税范围之中,故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较有限。
(2)征税环节单一。我国的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在开采和生产环节征收,因此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额,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的盐两大类。
具体包括: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税率
资源税适用幅度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二、资源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若是无法精确掌握纳税人移送原矿数量,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选矿比 = 精矿数量 ÷ 耗用原矿数量
(5)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比例税率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堂训练8-1】
某油田2011年12月生产原油10000吨,其中已销售60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款5865元,原油资源税率5%,计算该油田应纳资源税额。
解析:
应纳税额 = 6000 × 5865 × 5% = 1759500(元)
【课堂训练8-2】
某铁矿8月份销售铁矿石原矿6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6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属于重点矿山,适用15元/吨的单位税额。计算该铁矿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
外销铁矿石原矿应纳税额 = 60000 × 15 =900000(元)
按选矿比计算入选精矿的原矿数量 = 精矿数量 ÷ 选矿比
= 6000 ÷ 20% =30000(吨)
按选矿比计算的原矿数量的应纳税额 = 30000 × 15 = 450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 = 900000 + 450000 = 1350000(元)
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执行。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
(1)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
(2)对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税额计算划拨。
(3)纳税义务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纳税申报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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