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应交税金的核算 课件(共31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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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应交税金的核算 课件(共31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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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一、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其他企业结转弥补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以上年限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4.4 应交税金的核算
联营企业:纳税人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
境外联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7年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单位:万元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100 10 -20 30 20 30 60
解:2011年的亏损,要用2012至2016年的所得弥补,先亏先补,到2016年,2011年的亏损未补完,但5年抵亏期满,还有10万元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2013年的亏损只能用2017年的所得弥补,2017年补亏后还有40万元,要计算应纳税额=40×25%=10(万元)
弥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能够持续经营。如果发生亏损,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该可抵扣的亏损。假定在相关业务中不存在永久性差异,此前没有产生过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各年相关资料如下:
企业经营情况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80 40 6 70
    坏账准备30 转回坏账准备10
第1年:
预计未来期间公司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亏损,年末确认因该亏损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第1年亏损 2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00 000
第2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4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上年度结转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本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转销上年度因该亏损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金额=40×25%=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第1年亏损 100 000
第3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6+30=36(万元),3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用于弥补第1年度结转的税前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第1年因发生该亏损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销,转销的金额为36×25%=9(万元),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9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第1年亏损 90 000
同时,需要反映因计提坏账准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该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第3年坏账准备 75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75 000
第4年:本年度弥补第1年度结转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年亏损+第2年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第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第4年应纳税所得额=-80+40+6+30+(70-10)=5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6×25%=14(万元)。转回第1年因发生亏损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20-10-9=1(万元),转回第3年因计提坏账准备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5 000
—当期所得税费用 14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第1年亏损 10 000
—第3年坏账准备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40 000
二、当月应交所得税的核算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年终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现行汇算清缴的要求,一般采用间接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5〕119号文、财税〔2018〕64号文、财税〔2018〕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A企业当期发生研发支出1 0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400万元,资本支出600万元,无形资产已达成。
分析: A企业于当期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加计扣除400*75%=30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于未来期间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175%=1050(万元),即其计税基础为1050万元。
四、居民企业的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主要包括: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15%税率);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④过渡期税收优惠。
抵免税额主要包括: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②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③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设备应符合的条件是( )。
  A.用于创业投资   B.用于综合利用资源
  C.用于开发新产品  D.用于环境保护
【答案】D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某企业2018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万元,该企业分别在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 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 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 万元,A 国税率为20%;在B 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 万元,B 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 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 两国分别缴纳了10 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核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一步:核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100 + 50 + 30) ×25% = 45(万元)
第二步:核算A、B 两国的扣除限额:
A 国扣除限额 = 45×[ 50÷( 100 + 50 + 30)]
= 12.5(万元)
B 国扣除限额 = 45×[ 30÷(100 + 50 + 30)]
= 7.5(万元)
在A 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 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 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 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 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 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1.5 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第三步: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 45 - 10 - 7.5 = 27.5(万元)
【例】某企业总机构全年利润总额为810.8万元,该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获利285 714.3美元,已在美国缴纳所得税6万美元。当年12月31日我国外汇牌价USD1=CNY6。另外,企业当年超过业务招待费标准的招待费支出36 000元,赞助支出45 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1) 企业全部利润
=8 108 000+285 714.3×6=9 822 285.8(元)
(2)应纳税所得额=9 822 285.8+(36 000+45 000)
=9 903 285.8(元)
(3)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9 903 285.8×25%=2 475 821.45(元)
(4)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2 475 821.45×[(285 714.3×6)÷9 903 285.8]
≈428 571.46(元)
(5)实际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60 000×6=360 000(万元)
在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可以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6)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
=2 475 821.45-360 000=2 115 821.45(元)
据此,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 115 821.4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115 8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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