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收入项目的核算 课件(共37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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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入项目的核算 课件(共37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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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7张PPT)
4.2 收入项目的核算
限额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项目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不得扣除的项目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的亏损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一般企业
联营企业
资产增值
境外联营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 20%
优惠税率:15%
10%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从2008年起的规定: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
收入总额=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销售服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应税收入的确认计量
1.确认计量的原则和条件:一般遵循财务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原则。
2.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计量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计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集体福利;
(4)用于对外投资、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提示】企业以自产或外购资产作为职工福利费发给职工,其纳税处理的主要差异是:
(1)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的确认标准不同。
以自制产品发放职工福利,主营业务收入按对外销售价或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按制造成本确认;
以外购商品发放职工福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均按购买价确认。
(2)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确认方式不同。
自制或外购两种方式的纳税差异:
一是将自制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按售价确认,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职工福利费按成本价确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以外购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外购价既是公允价值又是成本价,因此,按外购价确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就是其发生的实际支出,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某音响设备制造公司将自制音响一套转为职工娱乐室自用,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
【课堂测试】
c
A.该事项同时属于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B.该事项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C.该事项不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D.该事项不属于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4.租赁收入的确认计量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计量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财产转让等所得的确认计量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其他情况的收入确认计量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保险企业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2.接受捐赠收入:非货币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内容
1.国债利息收入(购买)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在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按以下方法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国家重点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持有股权时间需在12个月及以上,且是境内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12月15日,收到国债到期利息收入50 000元。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投资收益 50 000
这项收入虽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免税的,但从企业财务会计的角度,根据会计准则应该记入收入项目,纳税申报时再进行调整。
(二)免税收入的确认计量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在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按以下方法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缴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若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例】某公司6月15日从证券交易所购买3年期国债10万元(面值),支付价款10.2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48%,到期一次付息。第3年3月31日,公司将该批国债转让,取得价款12万元,支付相关税费2 500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持有天数
=15+31+31+30+31+30+31+365×2+31+28+31=1019(天)
免税利息收入
=100 000×(2.48%÷365)×1 019=6 923.62(元)
转让国债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 000-102 000-6 923.62-2 500=8 576.38(元)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补贴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为应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例】12月25日,因承办该市政府举办专项活动,收到财政部门拔付财政性资金30 000元,并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拔付文件和管理要求。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 000
这项收入虽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税收入中,但从企业财务会计的角度,根据会计准则应该记入收入项目,纳税申报时再进行调整。
四、免征、减征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于合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五、资产增值的税务处理
资产增值的原因 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不计入应纳所得额
产权转让中净损益 计入应纳所得额
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按公允价值销售所得
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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