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消费税概述&基本要素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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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消费税概述&基本要素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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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三章 消费税法
2
知识目标
理解消费税基本法规知识
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熟悉消费税出口退税的申报规定
能力目标
能判断哪些项目应征收消费税,适用何种税率。
能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会根据业务资料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案例导入
3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历程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2009年5月1日再次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有以下新变化:
   1.卷烟分类标准调高。对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财税[2009]84号规定:调拨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即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
  2.卷烟从价税率调高。财税[2009]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25%。
  3.卷烟纳税范围扩大。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具体地说,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1.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5.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一、征税范围、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1、烟
2、酒和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科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是( B)。
  A.红木筷子
  B.实木地板
  C.护肤护发品
  D.电动汽车
【课堂训练3.1】
二、纳税人、纳税环节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答案:ABC
【课堂训练3.2】
2.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在出厂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为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但税款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5)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三、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
税 目 税 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2.消费税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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