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核算 课件(共14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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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核算 课件(共14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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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张PPT)
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核算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一、计税方法的确定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简易计税,5%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一般计税,9%
二、纳税申报方式
不动产所在地
机构所在地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同一县(市、区)
不同一县(市、区)
预缴办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3%)×3%
三、会计核算
(一)普通出租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租其2016年3月在外县买进的一栋厂房,收到当月租金20 000元。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0 000÷(1+5%)×5%≈952.38(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9 047.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38
(2)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52.38
贷:银行存款 952.38
(3)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52.3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52.38
2.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租其2016年8月在外县买进的一栋厂房,收到当月租金20 000元。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确认收入
应纳税额=20 000÷(1+9%)×9%≈1 651.38(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65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348.62
(2)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20 000÷(1+3%)×3%≈582.52(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82.52
贷:银行存款 582.52
(3)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2.52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82.52
(二)预收款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简易计税,5%征收率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一般计税,9%税率
【例】久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将2018年2月买进的本市一栋闲置的楼房出租给如意公司,租期5年,双方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72万元(含税),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720 000÷(1+9%)×9%
≈59 449.54(元)
当月应确认的收入=(720 000-59449.54)÷6
=660 550.46÷6
≈110 091.74(元)
预收租金=660 550.46-110 091.74
=550 458.72(元)
借:银行存款 720 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 091.74
预收账款—如意公司 550 458.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 4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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