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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三 消费税税务处理
项目三 消费税税务处理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任务四 消费税纳税申报任务三 消费税会计处理认识消费税任务一: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一、消费税的定义及特点一、消费税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二)特点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2、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3、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4、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二、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三、征税范围(一)烟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3、雪茄烟4、烟丝三、征税范围(二)酒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三、征税范围(三)高档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三、征税范围(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五)鞭炮、焰火(六)成品油具体包括: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汽油(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柴油。(七)摩托车-2014年12月1日起,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三、征税范围(八)小汽车(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十)高档手表(十一)游艇(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十三)实木地板(十四)电池(十五)涂料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四、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 1.卷烟工业(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商业批发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四、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三、高档化妆品30%,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四、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 (2015年1月13日起)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1.52元/升1.2元/升1.2元/升(继续暂缓征收)1.52元/升1.52元/升1.52元/升1.2元/升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3%10%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016年12月1日10%九、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高档手表20%十一、游艇10%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三、实木地板5%十四、涂料(2015年2月1日起)4%十五、电池(2015年2月1日起)4%计算消费税任务二: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一)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三)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几个特殊问题:
包装物处理(售价与押金):
1)售价,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计税;
2)逾期的押金或超过一年以上仍未返还的押金,应计税。
3)酒类,除黄酒与啤酒外,无论是否逾期均应计税。(重点注意)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0×20%+60×2000×0.5
+15000÷(1+13%)×20%
例:某酒厂4月份销售用外购大米生产的粮食白酒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 200 000元,另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15 000元,约定包装物2个月退回。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例
=302 654.87(元)
【例题】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果酒500公斤,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936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计算此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销项税=2÷(1+13%)×13%=0.23(万元),由于是啤酒从量计征消费税,所以,啤酒包装物押金逾期时消费税不计算。白酒是在收取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时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例题】某酒厂本月取得啤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2万元,白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3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及消费税。
『正确答案』此业务酒厂应计算的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93600+2000)÷1.13×10%=8 460.18(元)
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例:某卷烟厂5月份以10个标准箱卷烟(消费税税率56%)换入烟丝一批,自产的4个标准箱卷烟换入家用电器一批,以6个标准箱卷烟抵偿某企业货款。同类卷烟不含税售价18 000元/标准箱。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20×150+20×18 000×56%=204 600(元)
例: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给一汽车修理厂(小规模纳税人)某应税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3万元,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某应税消费品20万元,门市部当月取得含税收入28.08万元。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11.3+28.08 )÷(1+13%) ×10%
=3.48495(万元)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实际销售数量
例:某炼油厂6份销售汽油1 000吨,柴油2 000吨,当月将自产柴油3吨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和设备使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1 000×1 388×1.52+(2 000+3)×1 176×1.2
=2109760+2826633.6
=4936393.6(元)
从量定额的依据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黄酒 1吨=962升 (二) 啤酒 1吨=988升 (三) 汽油 1吨=1388升
(四) 柴油 1吨=1176升(五)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六) 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 溶剂油 1吨=1282升(八) 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 燃料油 1吨=1015升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8.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50000+200000–66000=184000(元)
当月准予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84000×30%=55200(元)
应纳税额=280000×56%+20×150–55200=104 600(元)
某卷烟厂6月份外购烟丝价款2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50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66 000元。本月用外购烟丝生产卷烟2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80 000元,款项已收。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和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多少?
例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二)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题】某日化厂将某品牌的高档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成套化妆品,其中,化妆品的生产成本90元/套,护肤品的生产成本50元/套。2021年10月将100套成套化妆品分给职工作奖励。该日化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元。(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
【例题】某酒厂2021年4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1)应纳消费税:
从量税=0.2×2000×0.5=200(元)
从价税=[0.2×35000×(1+10%)+200]÷(1-20%)×20%=1975(元)
应纳消费税=200+1975=2175(元)
(2)应纳增值税= [0.2×35000×(1+10%)+200] ÷(1-20%)×13%=1283.75(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一)委托加工的定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或=(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 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15%)×15%=7941.18(元)
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加工费40000元,其中含代垫辅料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30×2000×(1-9%)+40000+8×2000×0.5]÷(1-20%)=128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8250×20%+8×2000×0.5=33650(元)
②应纳增值税=40000×13%=520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三)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取得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8.以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13%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涉及从价计征的,都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一)从价定率计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某商业企业4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元(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15%),已取得海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4月份该企业把其中的一部分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12000元。
假定该企业没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是:
组成计税价格=(82000+82000×40%)÷(1-15%)=135058.82(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135058.82 ×13%=17 557.6466(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135058.82 ×15%=20258.82(元)
销售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增值税=212000×13%- 17 557.6466 =10 002.3534(元)
关于组价的几个问题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消费税会计处理任务三: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反映企业已纳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待抵扣消费税;企业应交消费税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消费税任务三消费税会计处理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1)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745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800
(2)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660 000×15%=99 000(元)
借:税金及附加 99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9 000
例:某化妆品厂当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3000套,不含税出厂价220元/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800元,实际生产成本为140元/套,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例
计提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缴纳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一)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等方面时。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发生销货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二)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例:某汽车厂将一辆小轿车移交厂部使用,该种型号的汽车不含税售价为154 000元,单位成本为13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8%。
应纳增值税税额=154 000×13%=20 02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4 000×8%=12 320(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162340
贷:库存商品 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20
——应交消费税 12320
(三)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三)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四)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会计处理对于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的包装物及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入产品的售价(主营业务收入)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计算消费税,记入其他业务收入;1)随产品销售不单独加价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全部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包装物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产品包装物不含税价×产品消费税率)
1)随产品销售不单独加价
2)随同销售单独计价
借:银行存款(包装物价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包装物不含税价×所包装产品消费税率)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押金÷(1+所包装产品增值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特殊: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额。受托方按应扣税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直接用于销售是指收回后未经过加工直接出售,出售环节不再计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直接用于销售是指收回后未经过加工直接出售,出售环节不再计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若是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消费税纳税申报任务四:任务四消费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地点四、纳税申报表对比增值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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