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税税务处理-2 课件(共39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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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税税务处理-2 课件(共39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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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9张PPT)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六 其他税处理
项目六 其他税税务处理任务一 处理关税任务三 处理资源税任务五 处理土地增值税任务四 处理房产税任务六 处理车船税任务七 处理印花税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任务八 处理环境保护税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缴纳。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税率
三、城建税的计算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收政策法规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建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教育费附加不是税,它是和税收同时收取的一种费用。由于它是由税务机关随同“两税”一并收取的,因此通常将其视同税收。
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凡是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比率为3%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按照规定,教育费附加应当与“两税”同时缴纳。凡是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其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征收比率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教育费附加”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法规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目和税率
4、资源税的计算
5、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
任务三 处理资源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二、征税范围
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国家直接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外,授权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率的155种税目中,该省对省内有储量且具备开采开发价值的86种税目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申报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附件《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二)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三)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四)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开采低品位矿的,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三、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四、资源税的计算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四、资源税的计算
2、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五、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行资源税会计核算时,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资源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科目贷方核算企业依法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核算企业已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应缴未缴的资源税额。
五、资源税会计处理
由于企业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存在不同情况,因此其账务处理也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销售应税资源税产品账务处理
企业计算销售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在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2、自产自用应税资源税产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计算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在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资源税会计处理
3、收购未税矿产品账务处理
对于有些企业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容易漏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资源税会计处理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账务处理
由于企业购入液体盐后用于加工固体盐时,其购入液体盐所包含的资源税允许抵扣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因此购入液体盐按照允许抵扣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以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的差额上缴款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纳税申报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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