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税税务处理-4 课件(共37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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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税税务处理-4 课件(共37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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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7张PPT)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六 其他税处理
项目六 其他税税务处理任务一 处理关税任务三 处理资源税任务五 处理土地增值税任务四 处理房产税任务六 处理车船税任务七 处理印花税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任务八 处理环境保护税任务六 处理车船税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适用税额
4、车船税的计算
5、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车船税
任务六 处理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浙江省2019年1月1日税目计税 单位《车船税法》规定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年基准税额(元)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元至360元180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至540元30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至660元36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至1200元66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至2400元15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至3600元3000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4500商用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每辆480元至1440元540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80元至1440元480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16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8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16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至120元16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60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车船税对于载额汽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对船舶以“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数×适用单位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四、车船税的计算
五、车船税会计处理
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
分期计提车船税时
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缴纳车船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而未交的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4、印花税的计算
5、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任务七 处理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任务六 处理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均应缴纳印花税。
1、合同(书面合同):借款、融资租赁、买卖、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租赁、保管、仓储、财产保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
4、证券交易;
任务六 处理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任务六 处理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务六 处理印花税
三、税率
印花税实行“三自”缴纳的方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自行贴花。印花税税率如下表。
三、税率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四、印花税的计算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四、印花税的计算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五、印花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印花税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收政策法规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印花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印花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印花税。
企业计算应交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缴纳印花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六、印花税纳税管理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六、印花税纳税管理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六、印花税纳税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六、印花税纳税管理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任务八 环境保护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减免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绍兴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越城区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二级区域:除一级和三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三级区域:富盛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二、纳税期限:1、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2、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5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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