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课件(共86张PPT)-《税法教程(第七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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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课件(共86张PPT)-《税法教程(第七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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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第七版)
税 法 教 程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改增”以前还包括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具有附加税性质,属于特定目的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述
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按“二税”税额附加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课税对象。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
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免、抵、退”企业,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注意: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二税的,按代扣代缴方所在地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在经营地缴纳二税的,按经营地税率执行
(二)税率的选择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上述地区,1%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减免。具体如下:
随“二税”的减免而减免,即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计征
随“二税”的退库而退库,即因减免税而需“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退;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城建税;进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做中学7-1】资料
某一市区企业2022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缴纳消费税1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80 000 + 10 000 )×7%=6 300(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二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纳税申报与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再单独填写城建税申报表。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房产税是依据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征收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述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单位和个人
拥有房屋产权的
房产代管人
房产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
在我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三、房产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税
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税率的选择
从价计征:1.2%
从租计征:12%;(居民住房:4%)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下列房产免税: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部队自用房产;
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
宗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经财政批准的其他非增值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①从价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10%~30%)×1.2%
【例7-2】资料
某公司2021年12月31日房屋原始价值为900万元。2022年6月底公司将其中的100万元房产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租期2年,每年收取租金10.5万元(含增值税)。当地政府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20%。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计算该公司2016年上半年、下半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②从租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租金收入×12%
① 上半年房产应缴纳的税额。
应纳房产税税额=900×(1 20%)×1.2%÷2 = 4.32(万元)
② 下半年房产应缴纳的税额。
从价计征部分应纳房产税税额=800×(1 20%×1.2%÷2=3.84(万元)
从租计征部分应纳房产税税额=10.5÷(1+5%)÷2×12%=0.6(万元)
下半年应纳房产税税额=3.84+0.6=4.44(万元)
四、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由各省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在交付(办完手续)的次月起;将原有房产转为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一、印花税概述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印花税的纳税人书立,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人
立账
簿人
立合
同人
立据

使用

证券交
易出让方
在中国境内
电子凭证签订人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3.买卖合同
4.承揽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
6.运输合同
7.技术合同
8.租赁合同
9.保管合同
(二)征税范围
10.仓储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
12.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13.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 权转让书据
14.股权转让书据
15.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16.营业账簿
17.证券交易
四大类十七个税目
(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证券交易。
三、印花税的计算
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具体规定
4个方面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印花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比例税率:
① 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② 适用0.3‰税率的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③ 适用0.5‰税率的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④ 适用1‰税率的为“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出让方”即卖出时征收,买入时不征收;
⑤ 适用0.25‰税率的为“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二、印花税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二、印花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举例说明:例7-3
四、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季度、年度或纳税义务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纳税申报
印花税的纳税人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比率税率 10%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计税价格,按相关凭证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⑤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免税政策
三、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地所在税务机关;无须办理登记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需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一、车船税概述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依法无须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的计算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辆、整备质量吨位、净吨位和米四种。具体规定如下:
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按辆计税。
商用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计税。
船舶按净吨位计税。
游艇按艇身长度米计税。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三、车船税的计算
(二)税目与税率的选择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 辆 60~5400 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
商用客车 辆 480~1440 核定载客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货车 专用车辆 整备质量吨位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车、低速载货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挂车按50%计
三、车船税的计算
(二)税目与税率的选择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摩托车 辆 36~180
机动船舶 净吨位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米 600 ~2000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三、车船税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法定减免车船税: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③警用车船;
④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⑤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特定减免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省级政府可根据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的计算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其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②商用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③挂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④机动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⑤拖船、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⑥游艇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单位税额
新购置的车船自购之使用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举例说明:例7-4
四、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由各省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登记证书所载日期当月;未办理登记的,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又无法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所在税务机关;无须办理登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纳税申报
交强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无须购交强险的,应自行办理申报,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船舶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纳税人:应税船舶负责人。
税率:船舶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一、船舶吨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二、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二)减、免税政策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①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②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③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④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⑤捕捞、养殖渔船;⑥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⑦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⑧警用船舶;
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纳税地点
船舶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海关。
纳税申报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
一、契税概述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三、契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具体如下: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④房屋附属设施另外按规定确定。
⑤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三、契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契税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三、契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举例说明:例7-5
四、契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契税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一般以有偿转让的房产作为征税对象;特殊情况7个方面。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取得收入额-项目扣除额
收入包括: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项目扣除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可计入扣除项目);
⑤其他扣除项目;
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50%(含)以下 30 0
2 50%~100%(含) 40 5
3 100%~200%(含) 50 15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税额计算
1.算增值额
3.算税额
2.算增值率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四)税额计算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每级距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转让收入
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利益
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其他扣除项目
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的当天。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等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资源税性质的税种,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利于合理使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使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大体均衡;促进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等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税单位为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不动产权证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级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注意: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额的30%;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法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1个方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纳税。
年度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月(或季、半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12(或4、2)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例7-7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由各省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在征用(交付使用)的次月;新征用耕地从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率
(二)减、免税政策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地点
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全面推进资源税的改革,将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改革资源税,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是利在当代、功有千秋的事业,体现了科学发展观!
一、资源税概述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盐。
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的,采用最近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时计税销售量的确定: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凡产品自用的,以移送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不能提供数量的按规定办法计算数量。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实行新的幅度比例税率为主和定额税率为辅的计征方式: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1.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征资源税:
4种情形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2种情形
①实行从价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②实行从量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定额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例7-8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按月或按季申报,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人以月或季为纳税期的,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比照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
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污染物和当量值由国家统一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具体适用税额
(二)减、免税政策
(1)下列情形暂免征环境保护税:①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⑤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减按比例征收环境保护税: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纳税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烟叶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的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烟叶税的税率:
税率为20%
一、烟叶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对收购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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