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资源税 课件(共2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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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税种税法123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目录CONTENTS
资源税
一、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案例导入
税务稽查人员审查某探矿企业第二季度资源税缴纳情况时,根据“库存商品”账户记载,计算出产品出库量,将此数字与该探矿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所记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销售收入数量比产品出口数量少100吨。审查“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发现企业全部按“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记载的销售金额申报纳税,对减少的原因,税务级差人员进一步审查“库存商品”记账凭证,经查证核实,该探矿企业用100吨原矿换取了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资源税。
请问:该探矿企业用原煤换取固定资产的行为是否要缴纳资源税?
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
一、资源税
2.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资源税
一、资源税
3.税目和税率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6%
2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3 煤 原矿或者选矿 2%-10%
4 煤成(层)气 原矿 1%-2%
5 铀、钍 原矿 4%
6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者选矿 1%-4%
7 地热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8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锰、铬、钒、钛 原矿或选矿 1%-9%
9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原矿或选矿 2%-10%
10 铝土矿 原矿或选矿 2%-9%
11 钨 选矿 6.5%
12 钼 选矿 8%
13 金、银 原矿或选矿 2%-6%
14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或选矿 5%-10%
15 轻稀土 选矿 7%-12%
16 中重稀土 选矿 20%
17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或选矿 2%-10%
资源税
一、资源税
3.税目和税率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8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或选矿 1%-6%
19 石灰岩 原矿或选矿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20 磷 原矿或选矿 3%-8%
21 石墨 原矿或选矿 3%-12%
22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原矿或选矿 1%-8%
23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或选矿 1%-12%
24 叶腊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或选矿 2%-12%
资源税
一、资源税
3.税目和税率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25 非金属矿产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或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26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或选矿 1%-10%
27 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 原矿或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28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或选矿 4%-20%
29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5%
30 矿泉水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31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3%-15%
32 天然卤水 原矿 3%-15%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33 海盐 2%-5%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资源税
一、资源税
4.税收优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资源税
一、资源税
4.税收优惠
1.从价定率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方式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
一、资源税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做中学7-1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
A.在中国境内开采并销售煤炭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天然气的国有企业
C.在中国境内生产自用应税资源的个人
D.进口应税资源的国有企业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取用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强调境内开采、进口不征。
资源税
一、资源税
资源税
一、资源税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
一、资源税
(三)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 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辖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做中学7-1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个人为纳税人
B.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单位为纳税人
C.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以承租人为纳税人
D.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取用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该探矿企业用原煤换取固定资产的行为要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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