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13张PPT)第 3 章消费税1.了解消费税的产生、发展及变革方向。2.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3.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4.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学习目标3.1 消费税概述3.1.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征收的税种。根据有关研究,在129个样本国家或地区中有119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消费税。消费税是货劳税的一个重要税种,发展中国家大多重视货劳税,因此消费税在其税收收入中一般占比较高。尽管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中消费税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3.1 消费税概述3.1 消费税概述3.1.2 消费税的产生和演变消费税的历史源远流长。古罗马时期,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相继开征盐税、酒税,实质上都是对货物征收的消费税。到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消费税已经成为世界发达国家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20世纪以后,随着累进所得税的推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削弱,为所得税所替代,但因消费税的独特调节作用,在这些国家的税制中,消费税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辅助税种。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在对商品生产、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和增值税的普遍调节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调节机制。1994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11类产品。3.1 消费税概述从消费税的改革历程看,消费税随着我国的产业政策、资源保护政策、居民消费水平等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我国“营改增”改革完成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体制又会面临新的调整,消费税也会进一步完善。3.1 消费税概述3.1 消费税概述3.1.3 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2.征税环节相对单一性3.税负具有转嫁性5.征收方法具有特殊性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而是基于调节消费、引导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目的,选择对部分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也是有选择的,对消费量大、需求弹性较大和税源普遍的消费品开征,主要涉及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不可替代的资源性产品、高能耗消费品等。与国外相比,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更窄,未包括特殊消费行为。3.1 消费税概述2.征税环节相对单一性消费税主要采用一次课征制度,除少数商品(如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大部分商品主要在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环节征税,其他环节一般不再征收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进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时,则通过扣除已纳消费税税额的办法避免重复课税。消费税选择在生产销售环节课征,其主要目的是节省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防止税源流失。3.1 消费税概述3.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款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都会以提高应税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应税商品的消费者负担。也就是说,消费者才是消费税的最终负担者。为此,政府可以通过调节消费税的税率以调节消费结构和方向,实现调节经济的目标。3.1 消费税概述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消费税根据每一个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一般对价格差异较大且便于按价格核算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对价格差异小,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采用从量定额征收;而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在我国主要是烟、酒),实行从价和从量复合计征。3.1 消费税概述5.征收方法具有特殊性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方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3.1 消费税概述3.1 消费税概述3.1.4消费税的功能消费税的立法主要集中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也体现了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手段。其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3.稳定税收来源,保障财政收入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比如,为抑制对人体健康不利或过度消费会对人体有害的消费品的生产,将烟、酒、鞭炮、焰火列入征税范围,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为调节特殊消费,将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列入征税范围;为节约一次性能源,限制过量消费,将汽油、柴油、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列入征税范围。通过征收消费税,调整产业结构、保护资源和优化资源配置。3.1 消费税概述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财力还比较有限,人们的生活还不够宽裕,需要在政策上正确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在消费税立法过程中,对人们日常消费的基本生活用品和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不征收消费税,只对属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费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品征收消费税,特别是对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高档汽车等适用较高的税率,以加重调节,增加购买者(消费者)的负担,适当抑制高水平或超前消费。3.稳定税收来源,保障财政收入消费税是价内税,其应税税目大都使用广泛,消费量较大,因此税源稳定可靠。消费税按照从价和从量计征,个别消费品的税率较高,以使税收收入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消费增长趋势相适应,保证税收收入增长。随着我国消费税改革,把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还会增长。3.1 消费税概述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个人生活水平或贫富状况很大程度体现在支付能力上。要实现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除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其他税种的配合。消费税通过对某些奢侈品或特殊消费品征税,从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或增加消费支出的超额负担,降低高收入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而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者则不负担消费税,支付能力不受影响。所以,开征消费税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3.1 消费税概述3.1消费税概述1.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3.1.5 消费税的征税原则这些消费税的课征对象所承担的功能并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实现收入调节目的,有些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的,有些为了实现财政收入目标。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3.1消费税概述2.税率确定的原则(1)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2)与消费者心理和货币支付能力相适应(3)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3.1消费税概述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2.1 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3.2.2 消费税税目现行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具体的征税范围如下: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1.烟烟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并按照一定的配方辅之以糖、酒、香料加工而成的产品。本税目下设卷烟(分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雪茄烟和烟丝三类。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2.酒酒是指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5个子目。(1)白酒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2)黄酒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秈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4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精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对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的规定,果啤应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4)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药酒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742号)规定,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率表 “其他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高档化妆品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另行制定。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5.鞭炮、焰火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是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6.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1)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号至30号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的征收范围。(4)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黏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的征收范围。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6)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油、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根据财税(2010)98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按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7.摩托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轻便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2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超过250毫升、空车重量不超过400千克的两轮或者三轮机动车。其中,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和特种车的空车数量不受此限制。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8.小汽车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文件精神,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小汽车税税目 征收范围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乘用车 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 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务客车 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9.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10.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11.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者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健儿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12.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13.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和天棚的侧端面为榫和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14.电池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电池的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原电池是一次电池,是按照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电池和其他原电池;蓄电池是指按照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电池和其他蓄电池;燃料电池是指通过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太阳能电池是指将太阳能光能转化成电能的装置。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15.涂料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2.3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我国的消费税共设置了20多档不同的税率或者税额。我国消费税大多采用比例税率,对于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定额税率。对于白酒、卷烟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2.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1)最高税率运用消费税按照税目设置不同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会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对于下列情况,要适用最高税率征税: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②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2)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对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号牌规格调拨价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除定额税率外,一律按照56%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每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照价格确定。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大于等于70元的,税率是56%;价格小于70元的,税率是36%。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国内消费税免税政策国家对消费税的特殊征税对象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1)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消费税政策。(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4)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可免征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2.4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我国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相对单一,但具体到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又有所不同。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征收。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1.生产应税消费品我国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对于大多数消费税商品而言,在生产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卷烟在生产环节征税后,还需要在批发环节再征收消费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应税消费品生产使用,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其他用途,于转移时缴纳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扣除。3.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的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4.卷烟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5.零售应税消费品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进口环节暂不征收,零售环节使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采用依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3.2 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3.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照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定,消费税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征收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关键在于确定计税销售额和确定准确的适用比例税率。(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含有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有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参考第三章增值税部分中销售额的确定的相关内容。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但是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关于包装物及押金的计税销售额。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从价定率办法征收)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特殊规定。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2)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其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1)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而对于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管理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生产白酒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要逐级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白酒具体核定标准。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其中,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③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④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⑤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6)其他计税依据的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重量、容积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量×单位税额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的;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实际销售过程中,如果存在吨或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混用,需要进行“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1 黄酒 1吨=962升2 啤酒 1吨=988升3 汽油 1吨=1388升4 柴油 1吨=1176升5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6 石脑油 1吨=1385升7 溶剂油 1吨=1282升8 润滑油 1吨=1126升9 燃料油 1吨=1015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中既有销售额,也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其中有关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参考上述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相关计税依据的确定。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分析【例3-1】 某化妆品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向某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2.6万元。请计算该化妆品生产公司当月应纳的消费税额(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解析]:应税销售额=200+22.6÷(1+13%)=220(万元)应纳消费税=220×15%=33(万元)【例3-2】 某啤酒厂2023年6月销售乙类啤酒1000吨,每吨出厂价格为2600元。计算该啤酒厂6月应纳的消费税。[解析]:由于啤酒销售价格为2600元/吨<3000元/吨,所以该啤酒属于乙类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20元/吨,则应纳消费税=1000×220=220000(元)案例分析【例3-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粮食白酒12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6月应纳的消费税。[解析]:生产白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属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则应纳消费税=120×2000×0.00005+600×20%=132(万元)案例分析3.3.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它方面。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遵从“先市场后行政”原则,即先根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认,如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该类消费品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的顺序为:(1)如果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则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无销售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其销售数量不能进入加权平均值。(3)如果当月无销售额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4)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征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该类消费品的全国平均利润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应纳消费税=自产自用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应纳消费税=自产自用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3-4】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特制高性能的B型小轿车6辆和电动汽车10辆,其中将2辆B型小轿车用于奖励给对汽车研发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1辆B型小轿车用于汽车性能试验;本月销售电动汽车5辆,不含税售价为26万元/辆。B型小轿车生产成本为14万元/辆,成本利润率8%,消费税税率为9%。请计算该汽车本月应纳的消费税。[解析]: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B型小轿车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计税依据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销售收入。应纳消费税=14×(1+8%)÷(1-9%)×2 ×9%=2.99(万元)案例分析3.3.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一种形式,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者自己使用。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也应该缴纳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是不符合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不管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下面三种情形都不是委托加工: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受托方直接向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材料的;受托方直接把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的。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代收代缴消费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作了明确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履行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补缴税款或者罚款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受托方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方补征消费税税款的处理。委托方补征消费税税款的依据是: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处理。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且受托方在交货时已经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对于直接销售,财法[2012]8号明确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有关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处理。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出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有同类销售价格的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应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2)没有同类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加工提供的材料是免税农产品,则免税农产品的材料成本=免税农产品的收购价×87%。这里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不包括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缴纳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扣除。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扣除的范围: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扣税方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其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为代扣代收消费税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1.扣税范围在消费税的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具体的扣税范围为:(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3.3.4 有关消费税征收的特殊规定1.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我国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后,有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1)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2)包装物计征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5)视同销售的消费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该按照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式中,购进原价是“生产成本”;利润率定为6%;消费税税率为5%。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后,用已税珠宝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予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处理从2009年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就其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照11%的比例税率、每支0.005元的定额税率双重计征消费税。批发卷烟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需将批发的香烟与其他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商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处理有关卷烟核定的计税价格规定如下:某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如果实际售价比核定的计税价格高,则按照实际售价计税。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3.5 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进口环节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有关进口应税消费税的消费税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内消费税制度和相应的消费政策等相应进行调整。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我国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人,以实际成交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者物流企业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在交易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关税税率暂设为零。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单次超过限额、累计后超过限额,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3.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3-5】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业务:进口一批香水精,完税价格为23.07万元。(2)销售业务:10月5日,以赊销方式销售给甲商场高档化妆品,不含增值税总价款为70万元,合同约定10月15日全额付款。15日该日化厂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已知该日化厂进口香水精关税税率为20%,10月初库存外购香水精买价为2万元,10月末库存外购香水精买价为12万元,当前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15%。计算10月该日化厂应纳的消费税。案例分析[解析]:(1)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23.07+23.07×20%)÷(1-15%) =32.57(万元)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2.57×0.15%=4.89(万元)(2)用外购的香水精生产高档化妆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按照领用数量进行扣除。可以抵扣的香水精已经缴纳的消费税=(12-2)×15%=1.5(万元)(3)10月销售的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70×15%=10.5(万元)(4)实际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10.5+4.89-1.5 =13.89(万元)案例分析3.4 消费税出口退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国家都给予退(免)税优惠。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值得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办理退(免)税。该政策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一致。3.4.1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2.出口免税不退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办理消费税退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因为已经免征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经不含消费税,所以无需办理退还消费税。这与增值税的政策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相对单一,我国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而增值税在多个环节征收。3.4 消费税出口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消费税。3.4 消费税出口退税3.4.2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也就是说,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额)与征税时对应的消费税税率或者单位税额相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适用消费税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消费税税率计算退(免)税税额。3.4 消费税出口退税3.4.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征收计算退税额属于从价定率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式中,“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4 消费税出口退税3.4.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2.从量定额征收计算退税额属于从量定额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应退税额=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计算退税额属于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和出口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3.4 消费税出口退税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3.5.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于销售时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别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分期销售或者赊销,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采取预收款销售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用其他方式销售,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3.5.2消费税纳税期限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日、3日、5 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3.6.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6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4.5.3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比较特殊,应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问题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3.6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其中,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 “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1.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2.消费税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3.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目前对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15类产品征收消费税。4.现行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三种方法。黄酒、啤酒和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方法计征,其余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征。5.消费税征收环节分布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和零售环节。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继续转销该消费品时不再征收消费税。本章小结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