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4张PPT)第 8 章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学习目标1.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2.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3.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8.1城镇土地使用税8.1.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8.1.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8.1.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8.1.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面积;(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税依据8.1.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8.1.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税 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8.1.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8.1.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为:应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适用税额×50%8.1.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例8-1】甲企业位于某经济落后地区,2021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023年1月已按1500平方米申报缴纳了全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4月该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面注明的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已知该地区适用每平方米0.9元-18元的固定税额,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并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请问,该企业2023年应该补缴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解析: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当地年固定税额=0.9×(1-30%)=0.63(元/平方米)该企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500)×0.63=315(元)1、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免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9、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10、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1、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1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3、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15、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1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8、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19、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的优惠:1)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8.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1.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1.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8.1.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8.1.8城镇使用税的纳税期限8.2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8.2.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对于占用已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8.2.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并一次性征收。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8.2.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税 率8.2.4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及税额计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应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8.2.4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及税额计算8.2.5耕地占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免征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8.2.5耕地占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8.2.5耕地占用税相关减免税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8.2.6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8.2.7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纳税人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恢复原状后再退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场等等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8.2.8耕地占用税纳税环节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8.2.9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