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课件(共4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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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课件(共4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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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1.理解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2.熟悉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能确定征税对象、征税范围,选择适用税率。
3.掌握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学习目标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7.1 资源税
7.1 资源税
资源税法的作用
7.1 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7.1 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资源税改革将河北省作为试点地区开征水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除特殊情形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低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纳税人。
7.1 资源税
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7.1 资源税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
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7.1 资源税
征税对象
(6)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在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8)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7.1 资源税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1 资源税
自2010年起,我国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国家制定了《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如表8-1所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比如安徽省制定《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如表8-2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20%。对粘土和砂石仍实行从量计征方法,每吨或立方米0.1-5元。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为辅的原则,从量税率每吨或每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税率
7.1 资源税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除粘土、砂石为销售量之外,其余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1.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7.1 资源税
(1)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7.1 资源税
7.1 资源税
(2)运杂费用
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有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此外,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两种计税模式: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7.1 资源税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
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7.1 资源税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x适用的单位税额
7.1 资源税
【例7-2】某盐场某年生产销售原盐10万吨,此外还用生产的原盐加工成粉洗盐15万吨,粉精盐20万吨,精制盐20万吨。已知该场1吨原盐可加工0.8吨粉洗盐,或可加工0.75吨粉精盐,或可加工0.6吨精制盐,另外知道该盐场的单位税额为25元/吨,计算该盐场本年度应纳资源税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
解析:
要把加工成的粉洗盐、粉精盐和精制盐数量换算成原盐的数量,然后把各项税额累计相加。
该盐场应纳资源税=10×25+15÷0.8×25+20÷0.75×25+20÷0.6×25=2218.75万元
1.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2.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税收优惠
7.1 资源税
7.1 资源税
1. 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2. 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7. 1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7.1 资源税
纳税期限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7.1 资源税
纳税地点
7.2 环境保护税
7.2.1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广义上的环境一词,既包括人文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我们通常运用税收手段进行保护的,是狭义的环境,也就是自然环境。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7.2.1 纳税人
7.2.2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7.2.3 税率
环境保护税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4-6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①应纳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7.2.4 计税依据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①应纳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②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①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升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③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④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⑤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①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③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7.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
1.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2.减税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的征管采用“税务征收、环保协作”的方式,税务机关负责对税款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这一征收方式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性有关。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征收管理机关
2.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3.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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