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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关 税
1.掌握关税的基本知识,熟悉关税的概念、分类及作用。
2.熟悉关税的相关优惠政策,明确关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3.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
4.掌握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纳税申报流程。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1930年6月,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美国颁布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将2000多种的进口商品关税提升到历史最高水平。该法案通过后,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对美国采取了报复性关税措施,美欧之间贸易规模从1929年的历史高位急剧衰退到1932年的历史低位。1929-1934年间,世界贸易规模萎缩了约66%。
2002年3月,美国以欧盟、日本等8国出口的钢铁产品损害了美国钢铁业为由,动用“201条款”,宣布对多种钢材加征为期3年的进口税,税率总水平达30%。为报复美国提高进口钢材关税,同年6月,欧盟对美国部分商品征收100%的关税,墨西哥、日本、韩国等也纷纷提高关税或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虽然WTO最终裁定美国违反WTO规则,但钢铁贸易摩擦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据估计,单是欧盟2002年的损失就高达2.4亿美元。而美国在承受数亿美元损失的同时,更导致了7.4万钢铁工人失业,总体而言弊大于利。
案例导入
2003年,因美国发生疯牛病,韩国宣布禁止进口美国牛肉。2008年4月,为推动韩美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韩美达成放宽进口美国牛肉的协议。这一协议在韩国国内遭到强烈抗议和抵制,同年6月10日,约100万韩国人在首尔街头集会,抗议政府进口美国牛肉。19日,时任韩国总统李明博向韩国国民道歉。分析人士认为,韩美“牛肉风波”是传统的经济民族主义与全球自由贸易发展趋势之间的一次强烈碰撞和较量。韩国经济研究院的分析报告显示,“牛肉风波”不仅给韩美两国带来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同时带来了高达2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关税的起源是以通行费、保护费等名义增加统治者或者领主的收入。后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税逐渐发展成熟起来。
关税也逐渐从内地关税演变成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6.1关税概述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指国家海关机构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货物或者物品。
征税主体:政府或者国家。
征收机关:一般由海关征收。
6.1.1关税的概念
6.1关税概述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一般不对无形的商品征收关税。关税一般针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
进出境指的是进出我国关境,也就是我国海关法适用的区域。关境和国境是两个概念,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关境是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范围。国境和关境的范围一般是一致的,但是当一个国家设置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时,关境范围小于国境。如果不同国家之间实行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则关境的范围会大于国境。
我国现行关税制度的基本依据是2003年11月由国务院颁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
6.1关税概述
1.按货物或者物品进出关境的流向分
6.1.3关税的分类
6.1关税概述
关税
过境关税
出口关税
进口关税
(1)进口关税,一般是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关税。
——进口税在外国货物输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中提出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办理通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当今世界各国都以进口关税作为关税主体。进口关税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6.1关税概述
(2)出口关税,是海关在本国商品或者货物运离本国关境时征收的关税。
——征收出口关税会降低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征或者少征出口关税。但也有些国家为保护国内市场供应和本国生产,防止国内资源的外流,增加财政收入,对部分出口产品征收出口税。
6.1关税概述
(3)过境关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他国货物经过本国运往第三国时征收的关税。
征收过境关税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过境关税的前身是使用费,在重商主义时期曾经盛行。过境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进出境,不允许流入本国市场,对本国的生产没有影响。
2.按照计征关税的标准分
6.1关税概述
关税
滑准关税
复合关税
从价关税
从量关税
(1)从价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标准而计算征收的关税。这是一种最常用的关税标准。我国采用这一标准。
——计税时以完税价格乘以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即可得出应纳关税税额。
6.1关税概述
6.1关税概述
——优点是税负公平、明确。从价关税按照货物的完税价格计征,质优价高的商品征收较多的税额,质劣价低的商品征收较少的税额。关税的税额可以随着价格变动,有助于实现税负公平。从价关税也便于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
——不尽意之处:一是完税价格的审定较难。由于难以获得商品的真实信息,完税价格的准确度较低。完税价格完全由海关审定,往往和实际价格有差异,造成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能力不吻合。二是通关缓慢。海关运用多种手段防止纳税人低报、瞒报相关信息,征纳双方容易产生摩擦,延缓通关进程,增加稽查费用。
(2)从量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
——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单位应纳税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
——优点:征税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征收费用。货物通关迅速。当进口货物采用低价进行倾销时,从量关税因与进口货物的价格无关,可以征收高额的从量关税起到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缺点:主要是税负不尽合理。从量关税的税负和价格变动无关,在进口货物价格上涨时,难以通过关税起到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也难以获得足够的关税收入。
6.1关税概述
(3)复合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出口货物同时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标准计算征收的关税。
——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关税税率,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出口数量变化,采用两种税率合并计征。
——优点:复合关税有较好的补偿作用,在商品价格变动时,可以实现关税收入的调整,同时也能对国内产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6.1关税概述
(4)滑准关税,是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种特殊的从价关税。
——它的关税税率随着进出口货物由高到低采用由低到高进行设置。即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关税的税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优点:实行滑准关税可以保持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6.1关税概述
3.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
6.1关税概述
关税
差别关税
优惠关税
普通关税
(1)普通关税,也称一般关税,是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者经济互惠友好协定的国家的原产地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关税。
6.1关税概述
(2)优惠关税,也称为互惠关税,一般是对从签署有互惠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实行。优惠关税一般有普遍优惠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等。
6.1关税概述
1)普遍优惠关税,也称是普惠制,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的产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发达国家在给发展中国家普惠待遇时,一般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的待遇。
实行普通优惠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增加其财政收入。
普惠制一般遵从普遍、非歧视、非互惠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也有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在提供关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如对最惠国家和地区、最惠商品范围、最惠商品减税幅度、商品的原产地等方面的限制。
6.1关税概述
2)特定优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者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某些方面给予特定优惠的关税待遇,他国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
特定优惠关税产生于殖民主义时代,最早存在于宗主国和殖民地国、附属国之间经济交往中,一般税率比协定优惠关税税率要低,且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比如,《欧洲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规定的国家之间的关税税率就是特定优惠关税税率。
6.1关税概述
(3)差别关税,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是保护一国产业所采用的特别手段。一般意义上的差别关税主要有:加重关税、反补贴关税、反倾销关税、报复关税等。
6.1关税概述
4.按照征税关税的目的分
6.1关税概述
关税
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
6.1.4关税的特点和作用
6.1关税概述
关税
特点
过关性和一次性
实行复式税率
权威性
调节进出口贸易
2.关税的作用
(1)增加财政收入。关税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对于国内工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和资源出口型国家,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历史上,一些经济落后国家非常重视关税对财政收入的筹集作用。我国中央财政收入中,关税也有较大的贡献。
(2)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在国家之间存在着贸易冲突进行谈判时,关税是谈判的重要内容。通过运用合理的关税条件,可迫使对方同等程度的降低和接受关税水平,提供相似或相同的贸易条件,限制或者阻碍对方对本国的商品倾销。一国也可以采用保护性关税和惩罚性关税等手段,实现对本国产业和经济利益的保护。采用适当的关税政策是一国政府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重要政策手段。
6.1关税概述
(3)调节经济运行。关税税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也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销售量。因此,政府往往通过关税水平变化调节本国市场和对外贸易关系,起到实现贸易平衡和市场供求平衡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商品关税税率的调节,也可以调节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引导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
6.1关税概述
我国现行关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从事进口业务但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必须委托专门的报关人员代理报关纳税。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关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具体包括:
(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对以邮寄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以邮寄或者其他运输方式入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者托运人为所有人。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1.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
国家准许进口的货物,除《海关进出口税则》列明免税外,均应征收进口关税。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出口货物的范围
我国选择了一些需要限制出口的货物征收出口关税,这些货物主要是少数资源性产品、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等。其他货物一般不征关税。
我国目前对100多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部分合金、铜铝原材料、锑、山羊板皮等。《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出口货物的范围详细列举。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入境物品的征税范围
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关税的征税范围:一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关税的税率是整个关税制度的核心。我国关税的税率主要有进口货物税率和出口货物税率两大类。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关税的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不同税率的运用是以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1)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5)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外的货物,按照所适用的有关税率执行。
(6)暂定税率。暂定税率是对某些税号中的部分货物在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规定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出口货物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中规定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以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一般不分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现行税则中对于鳗鱼苗的出口税率暂定为%。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国际经济交往越来复杂,一些国家为了政治和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对从另一些国家进口的货物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如实行进口配额、限额、许可证管理、禁止进口等行政措施,对危害经济利益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抵制措施。发达国家在承诺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实行普惠制后,为了把享受优惠范围限制在发展中国家之中,也越来越重视货物的原产地。国际分工日益加深后,由于一个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可能需要在几个国家之间合作才能完成,这导致确定货物原产地存在困难,需要合理明确原产地的标准。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6.2.4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两种原产地判断标准,对来自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者制造,那么货物的生产国或者制造国就是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者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有两个或者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如果一个货物生产要经过国家加工制造,那么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货物的原产国。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税号的一级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的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以上。
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者车辆所用的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照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我国为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的确定,都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我国在原产地认定时,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关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关税的减免方面。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照顾和鼓励的一种关税调节手段。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6.2.5关税的优惠政策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减免。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1)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5)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按照规定减免关税。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对下列进口货物,海关可酌情减税或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对暂准进出口物品可以免税:
暂准进出口物品,经海关核准,并在6个月内(海关可酌情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物品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5)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可以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对进口的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也称为政策性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主要包括的类别有: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
一般由国务院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者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政策。
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者数量限制,一般不能比照执行。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关税的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予以审定。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3.1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因境内输入地点起卸货前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其他劳务费
“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1)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①特许权使用费,但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的不计人完税价格。
②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比如卖方佣金。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交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③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由买方负担的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⑤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的费用。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含处置和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下列费用,如在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单独列明的,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①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和保险费按下到规定确定:
①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人运费。
②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③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④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方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査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运费、保险费、利润等相关规定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出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其他合理方法。是指海关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完税价格=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相关费用+ 保险费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完税价格=境外修理费+料件费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
完税价格=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利息
2)留购的租赁货物:
完税价格=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
完税价格=申请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
或者:完税价格=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4)暂时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货物。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及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但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但下列费用应予扣除: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但下列费用应予扣除:
1)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与货物成交价格分列的,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2)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予扣除。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由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售予境外的价格,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按下列方法予以估定:
6.2关税的税制要素
1.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1)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3.2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其成交价格即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口岸到岸价(CIF)×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分析
【例6-1】某进出口公司6月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科,到岸价格为800000美元,另外在货物成交过程中,公司向卖方支付佣金40 000美元,已知当时外汇牌价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该原料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8%。计算该公司进口该批货物应纳的关税。
该批原料的完税价格包括到岸价格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则
完税价格=(800 000+40 000)×6.60=5544000(元)
应纳进口关税额=5 544 000×18%=997 920(元)
2)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国外口岸离岸价(FOB)+运杂费+保险费]×关税税率
在国外口岸成交情况下,完税价格中包括的运杂费、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杂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国外口岸离岸价(FOB)+运杂费]×(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分析
【例6-2】宏远公司委托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进口材料一批。该批材料实际支付离岸价为USD480 000,海外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共计USD20 000(支付日市场汇价为6.65元人民币),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6.60 6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20%。计算该公司进口该批货物应纳的关税。
进口报关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480 000+20 000)×6.60×20% =660 000(元)
3)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即CFR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国外口岸离岸价+运费+保险费)×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分析
【例6-3】某企业从香港进口原产地为韩国的设备3台,该设备的总成交价格为CFR上海港HKD180 000,保险费率为0.3﹪,设备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当日外汇牌价HKD100= 83,计算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180 000×0.83×(1+0.3%)-149 848.2(元)
应纳进口关税=149 848.2×10%=14 984.82(元)
4)特殊进口商品关税的计算。特殊进口货物种类繁多,需要在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上,再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税额=特殊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商品数量×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从量计征的关税计算。从量关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法人复合关税都是先从量计征,然后再从价计征。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滑准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关税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1)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以我国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额=FOB+(l十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2)以国外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额=(CIF-保险费-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3)以国外口岸价格加运费价格(CFR)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额=(CFR-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案例分析
【例6-4】某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商品一批,我国口岸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720 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计算应纳的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720 000/ (1+20%) ×20%=120000(元)
(2)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复合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十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分析
【例6-5】某公司进口2台日本产电视摄像机,价格为CIF 13000美元。已知征税日美元与人民币的外汇折算率为l:6.22,适用优惠税率为每台完税价格高于5000美元的,从量税为每台13280元人民币,再征从价税3%。计算应纳关税。
应纳关税税额=2×13280+13000×6.22×3%=26560+2425.8=28985.8(元人民币)
(4)滑准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关税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6.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征收管理有其特殊性。我国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货物的进、出口需要向海关申报,简称报关,需要填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而关税的缴纳只是报关中的一个环节,凭海关填发的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纳。当企业发生退还关税情况时,还需要办理税款的退还等工作。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1.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间
(1)Who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When :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What :向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如实填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进口货物提货单或运单、关税免税或免予查验的证明文件等。
6.4.1关税的缴纳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2)Who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
When :在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What :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交验出口许可证和其他证件,申报出口,由海关放行·否则货物不得离境出口。
2.报关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出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合同;③发票;
④装箱清单(舱单);
⑤提(运)单;⑥载货清单;
⑧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⑨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以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3.缴纳凭证
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申报后,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向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海关凭相关凭证办理有关手续。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4.关税的缴纳时间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报关进出口时,由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起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5.缴纳地点
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关税可以在关境地缴纳,也可在主管地缴纳。
关境地缴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哪里通关,纳税人即在哪里缴纳关税,这是最常见的做法。
主管地纳税是指纳税人住址所在地海关监管其通关并征收关税,它只适用于集装箱运载的货物。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海关法》规定,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权力。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6.4.2关税的强制执行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1.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金的征收起点是50元人民币。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2.强制征收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两种。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的税款含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1)强制扣缴。强制扣缴是指海关依法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将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强制划拨入国家金库的情施,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价抵缴。变价抵缴是指如果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以强制扣缴时,海关可以将未放行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销售货物所得价款抵缴应缴税款。如果该货物已经放行,海关可以将该纳税人的其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抵缴应缴税款。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退还是指关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6.4.3关税的退还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缴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明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而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纳税人按海关规定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关税的补征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关税。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关税的追征是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关税。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4.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法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争议的内容一般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纳税人对海关在原产地认定、税则归类、税率或汇率适用、完税价格确定、关税减征、免征、追征、补征和退还等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是否侵害了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表示异议。
6.4.5关税的纳税争议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敏软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我国对海关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6.4.6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对各类企业适用的条件实行约束,各类别企业如果不符合相应的条件,注册地直属海关应该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前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管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査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6.4关税的征收管理
1.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国家海关机构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作为一种税收,其征税的主体也是政府或者国家。但与国内其他税收有所不同,关税征收一般是由海关征收。
2.关税分类:(1)按进出口关境的货物或者物品的流向分: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2)按照计征关税的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关税和滑准税;(3)按照对进口货物输出国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可以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等;(4)按照征税关税的目的,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关税的特点:(1)征收的过关性和纳税的一次性;(2)实行复式税率;(3)征管具有权威性;(4)调节进出口贸易。
本章小结
4.关税的作用:(1)增加财政收入;(2)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3)调节经济运行
5.关税的税制要素:(1)关税的征税对象;(2)关税的纳税人;(3)关税的税率;(4)原产地规定;(5)关税的优惠政策。
6.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分为了
7.关税的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予以审定
8.关税的征收管理有其特殊性。我国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货物的进、出口需要向海关申报,简称报关,需要填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而关税的缴纳只是报关中的一个环节,凭海关填发的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纳。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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