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6张PPT)第 12 章附加税和烟叶税1.了解烟叶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概念。2.掌握烟叶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学习目标烟叶税的概念烟叶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就其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烟叶这种特殊的产品一直实行专卖政策,对烟叶进行严格的管理。1994年之前对烟叶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对烟叶在征收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2004年6月,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品税收,只对烟叶征收。12.1 烟叶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烟叶征收的税收随之失去法律依据。2017年12月通过《烟叶税法》。政府之所以开征烟叶税,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开征烟叶税,可以保护地方利益,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开征烟叶税,可以促进烟草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3)开征烟叶税,可以调节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4)开征烟叶税,可以保持烟草税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12.1 烟叶税烟叶税的特点12.1 烟叶税特点征收管理成本低税收季节性强“寓禁于征”,调节烟草消费税源集中征税对象12.1 烟叶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12.1 烟叶税税率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12.1 烟叶税计税依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2.1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12.1 烟叶税【例12-1】某烟草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烟叶生产者收购价款80万元,另外对烟农支付了价外补贴,则其应缴纳的烟叶税为多少?解析:烟草公司收购烟叶,按照支付烟叶生产者收购价款及价外补贴计算烟叶税,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则其应纳烟叶税为:80×(1+10%)×20%=17.6(万元)案例分析征收机关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12.1 烟叶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地点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12.1 征收管理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二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历史沿革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过程中全新设置的税种。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同时也是一种目的税。很长一段时期,市政、公用设施落后、陈旧,维护经费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为此,国家允许部分地区按上年工商利润计提5%,以及按工商税计提1%的地方附加费,并允许各地立项加收一些杂费,该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维护经费的漏洞,但城建资金的供求矛盾仍未得到解决。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对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缓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资金紧张状况将发挥重要的作用。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历史沿革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立税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城建税作为地方税收的来源之一,由各地的地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按照我国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以及其他政府收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具体的使用范围与方向。但是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和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这种税种通常被称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这种专款专用的税种就具有受益税的性质。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2)属于一种附加税。征税对象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性质和特点,它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征收,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二税”的有关情况办理,本质上属于附加税。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税率,分设7%,5%,1%三档。一般而言,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越高。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的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4)征税范围较广。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原则上讲,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意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增值税和消费税又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拥有广阔的税基。这意味着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1.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2.纳税人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2016年5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1%。3.税率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具体参见表11-1)。原因在于,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二税”,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1.计税依据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应作为计税依据 不应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除“二税”以外的其他税非税款项(包括滞纳金和罚款)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表11-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的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有下列几种情况: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1.税收优惠(1)纳税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纳税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二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2.征收管理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特殊的,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一并缴纳。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二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二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纳税期限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12.3 教育费附加作为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两大来源,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而非一种税。教育费附加的概念1.教育费附加的概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12.3 教育费附加对于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12.3 教育费附加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