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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与船舶吨税
学习目标
1.了解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的概念与特点
2. 熟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的税人、应税行为与征税范围。
3.掌握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的税收管理。
10.1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知识链接
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我国“费改税”的重要成果。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原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征收车辆购置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车辆购置税法》,并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10.1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相对比较狭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特定环节征收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销售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设置固定税率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10.1 车辆购置税
4.单一从价计征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税款用于特定用途
车辆购置税具有特定用途,专门用于交通建设,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10.1 车辆购置税
6.直接税范畴,价外征税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10.1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定单位和个人。
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发生应税行为,即发生购置车辆的行为;(2)征税区域符合规定,即该行为发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3)所购车辆属于规定征税的车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否则不能构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换言之,凡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均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10.1 车辆购置税
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行为标志是“使用”。
10.1 车辆购置税
应税行为 具体解释
购买使用 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自用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进口使用 指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受赠使用 指接受他人馈赠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
自产自用 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
获奖使用 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其他使用行为 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应税行为
10.1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具体征税范围如表15-2所示。
10.1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10.1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实行从价定律、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不含税)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
10.1 车辆购置税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房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销售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一致。
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时,应将未扣除增值税款的或是价款与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发票价格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换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0.1 车辆购置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成价格+关税+消费税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10.1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1)一般规定
其他自用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如表15-3所示。
15.3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其他自用车辆类型 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不含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进口旧车 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价格证明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注: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是有条件的:纳税人购买或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应当以最低计税价格欸计税依据。
10.1 车辆购置税
(2)特殊情形下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纳税申报的计税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中较高者×10%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两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规定如表15-3所示:
10.1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特殊情形的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但是,此政策只适用于已交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情况。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特殊情况下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2)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货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知识链接
10.1 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10.1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见表15-4)。
10.1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包含的项目 计税依据不包含的项目
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付的车辆装饰费 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各项费用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 ①支付的控购费
②增值税税款
购买的自用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0.1 车辆购置税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1)凡是使用代售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10.1 车辆购置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要注意以下方面:
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报关和完税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进口车辆的完税证明资料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金库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10.1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成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货车等,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0.1 车辆购置税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形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不含税价格。
10.1 车辆购置税
2.特殊情形
(1)底盘发生更换的已税车辆。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但是,此政策只适用于已交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情况。
10.1 车辆购置税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一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10.1 车辆购置税
(3)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15.5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
法定减免主要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规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1.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10.1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1 车辆购置税
2.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征收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购置已纳车辆购税的车辆,应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制后改变了原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就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已办理免税手续的二手车,应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10.1 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指的是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10.1 车辆购置税
4.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10.1 车辆购置税
5.税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缴纳税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6.纳税申报表
10.1 车辆购置税
7.退税制度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情况分别提供规定的资料。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车船税法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10.2 车船税
2.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辆,船舶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10.2 车船税
3.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范围内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10.2 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新车船
购置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月份数=12-取得月份+1
【例12-1】四川省张先生2021年2月5日购买奥迪A6L轿车一辆,排气量为1789CM3。四川省规定该排量乘用车每辆适用的车船税年税额为360元。则:应纳税月份数=12-2+1=11(个)
应纳车船税=360/12×11=330(元)
2.转让已完税的车船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10.2 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3.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10.2 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3.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
【例12-2】天津市王先生2023年3月14日购买大众轿车一辆,排气量为1600,当月将全年应纳车船税缴纳完毕。该车于6月1日被盗,经公安机关确认后,遂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后,该车又于9月2日被追回并在当月取得公安机关证明。天津市四川省规定该排量乘用车每辆适用的车船税年税额为390元。
3月购买汽车后,缴纳车船税= 325(元)
6月被盗后申请退还税款=227.5(元)
9月追回汽车后缴纳车船税= 130(元)
则王先生2023年就该车实际应缴纳车船税为325-227.5+130=227.5(元)
10.2 车船税
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10.2 车船税
税收优惠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小贴士】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0.2 车船税
税收优惠
2.特定减免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10.2 车船税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10.2 车船税
征收管理
3.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征收机关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5.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10.2 车船税
船舶吨税的历史沿革
船舶吨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清朝康熙年间就准许当时的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也就是现代船舶吨税的雏形。
1952年9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开始征收船舶吨税。1990年、1991年和1994年,由于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交通部3次发文对税级税率表进行了修订,将船舶吨税的税率分别提高了25%、10%和50%左右。
2001年,根据《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10.3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的税制要素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海关对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一种使用税。
1.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
10.3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的税制要素
2.税目与税率
船舶吨税采用定额税率,设置有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适用优惠税率的包括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10.3 船舶吨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船舶吨税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表明的净吨位。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船舶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的《船舶吨税执照》。未能提供的,应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并交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申领吨税执照时,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船舶吨位证明。
10.3 船舶吨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10.3 船舶吨税
【例10-3】2023年6月20日,A国某运输公司一艘货轮驶入我国某港口,该货轮净吨位40 000吨,货轮负责人已向我国海关领取了吨税执照,在港口停留期限为30天,A国已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
解析:按《吨税税目、税率表》该货轮享受优惠税率,每净吨位为3.3元。
应缴纳船舶吨税=40 000x 3.3=132 000(元)
案例分析
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10.3 船舶吨税
税收优惠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3 船舶吨税
税收优惠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10.3 船舶吨税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填发吨税缴库凭证。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库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10.3 船舶吨税
征收管理
3.征收机关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4.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10.3 船舶吨税
征收管理
6.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税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7.吨税执照毁损或遗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合法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10.3 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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