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 课件(共34张PPT)-高一《财政与金融基础知识》同步教学(高教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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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 课件(共34张PPT)-高一《财政与金融基础知识》同步教学(高教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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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帐户
三、票据结算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有关基本概念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有关基本概念
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指由于经济往来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按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存款结算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和个人
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非银行不得办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即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自行协商订约,使收付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即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尊重开户单位资金支配的自主权,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代扣款项,以维护开户单位对资金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开户单位对其资金的自主支配。
3、银行不垫款。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银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以划清银行与开户单位的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促使开户单位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问题归纳
哪些支付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出票日(签发日)、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更改的银行不受理;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不受理。
哪些支付结算票据为无效票据?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出票日(签发日)、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大写,小写的票据无效。
银行能否冻结、扣划存款人的款项?
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金额和数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小写金额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日期大写举例
1月6日——零壹月零陆日
3月15日——零叁月壹拾伍日
7月28日——零柒月贰拾捌日
10月30日——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各类结算账户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
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所在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的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下列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账户名称的改变
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改变
地址、邮编和电话等资料的改变
时间要求: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时应办理的事项:
与银行核对结算账户的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交回开户登记证
问题提出:
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应在何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什么情况下,存款人应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提示:哪些事项变化?)
什么情况下,存款人应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提示:哪些事项发生?)
存款人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时应办理哪些事项?(三件事)
(三)各类结算账户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异地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应提交的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 税务登记证
基本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工资奖金只能从基本存款账户支取;
个人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正本
税务登记证
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借款合同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主要包括: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
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
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11项。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基本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5、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型:
定期借记: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
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定期贷记: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单位结算账户的款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
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和完税证明
6、异地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
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及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交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
三、票据结算
票据概述
银行汇票
支票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票据的特征
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本票、支票、汇票)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2、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3、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
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注意: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
不完全,法律关系不
成立,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注意: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
决于票据行为是否发
4、基本当事人关系
票据类型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商业汇票 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被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并收受票据的人 合同中应给付款项一方当事人(承兑人)
支票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 上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银行汇票 银行 同 上 申请银行汇票的汇款人
银行本票 银行 (票据法特别限定) 同 上 出票人
5、承兑关系
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为
承兑关系
当事人包括持票人和承兑人
现实持有票据而请求承兑人为持票人
被出票人记载为付款人并进行承兑行为的人,在承兑以后为承兑人。
注意:只有商业汇票才会产生承兑关系
6、背书关系
因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为背书关系
当事人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转让票据所有权人——背书人
受让票据所有权人——被背书人
背书 背书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出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付款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收款人)
7、票据签章和记载事项的规定
票据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如缺少当事人的签章,会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不合规时票据无效
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票据记载事项:是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相关内容;包括:
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否则票据无效(例如:票据种类)
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如未记载不影响
票据效力(例如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由当事人选择记载,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例如不得转让)
不产生效力记载事项——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分的特殊形式划线支票)
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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