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环境保护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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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环境保护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16张PPT)
环境保护税纳税实务
其他税种纳税实务
纳税实务
学习内容
应纳税额计算
基础认知
01
02
税收优惠
03
征收管理
04
基础认知
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纳税人
基础认知
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1)
(2)
(3)
基础认知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征税对象
全国统一定额税,适用于固体废物、噪声
1
浮动定额税,适用于大气、水污染物(各省浮动定额税制,既有上限也有下限,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
2
基础认知
税 率
计税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计算
注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
2
3
4
5
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计税依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
固体废物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注意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噪音
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暂免征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1)
(2)
(3)
(4)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收优惠
减征税额
1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征管模式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地点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A
B
C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
纳税实务
基础认知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税收优惠
暂免征税
减征税额
征收管理
征管模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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