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基本内容 课件(共21张PPT) -《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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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基本内容 课件(共21张PPT) -《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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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技能目标】
1.能判断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2.能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会根据个人所得资料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会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5.能根据业务资料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知识目标】
1. 理解个人所得税基本法规知识;
2. 掌握各项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 掌握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二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4. 熟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相关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3.费用扣除额较宽
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或48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这样的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很少的税款,也使得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4.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具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
基本内容
相关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注: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单选题】新加坡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答案】A
【解析】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列举征税的项目共十一项: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1.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简称“三保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三保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现定比例缴付的“三保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免税所得。
2.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从2015年9月8日起,对个人投资应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内(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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