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课件(共21张PPT) 《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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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课件(共21张PPT) 《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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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实务
四.个人所得税的
申报与缴纳
相关知识
主要内容
自行申报纳税
代扣代缴
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管理
(1)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3)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5)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6)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7)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的《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代扣代缴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 劳务报酬所得。
(4) 稿酬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纳税地点
(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 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营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 章 小 结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的所得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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